民数记35:19
经文:“……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标题:晓谕信息(十)
这里让我们看见对于故杀人的,耶和华晓谕摩西的信息中提及报血仇的完全可以亲自杀他,而且还要一遇见就杀。
这里的教训似乎有些鼓励人报仇,但居于这一信息的背景是在律法之下,是以在一定意义上要表明的并非报复性信息,而是偿还性信息。所以如果用偿还的态度来理解这段经文,就会明白这里所要表达的,并非鼓励人报复,而是警戒人滥杀,是针对“故杀人的”而去的,而非针对报血仇的而去。
这里用了“必”,是要表明这事的必然性。
这里用了“亲自”,是要表明报血仇的不可假手于人,使得流人血的罪归到他人身上,以加增以色列人中流血的事件。
这里用了“一……就……”,则是表明对于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人不必多言,直接了断,以防反遭杀害。要知道所要面对的是“故杀人的”,既然是“故杀人的”,自然是蔑视杀人的罪的;所以面对这样的人,报血仇的必须不留情面,直接解决。
另则,既然是“故杀人的”,如果不尽快除去,可能会增加他的杀戮,因为他已经成为“故杀人的”,在一定意义上视人命如儿戏,这是耶和华神所绝不容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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