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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三)

利未记5:2
经文:“……或是有人摸了不洁的物,无论是不洁的死兽,是不洁的死畜,是不洁的死虫,他却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洁,就有了罪。……”
标题:成了不洁之罪的假设

这里让我们看见一系列信息,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成了不洁导致有了罪的结局,而这一系列导致成为不洁的罪就是这一节经文所描述的假设性信息的全部。

圣经用“或是……”表明这里的信息是与前面一节属于并列关系。也就是说,由于前一节经文是一种假设性信息,这一节经文也是一种假设的存在。

这里所提到的假设性信息,是假设了某人沾染了不洁之物,这些不洁之物,包括不洁的死兽、不洁的死畜和不洁的死虫三类。若有人摸着其中之一,但他本人却并不知道的情况下,有了这样的信息。

这一信息是让我们知道当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沾染了不洁之物,而在这里我们还看见圣经对不洁之物的描述,都是以“不洁的死……”来表明的,可见所有的不洁之物,只要是动物类的,一般都是已死之物。

这里提到的沾染方式是“摸”,“有人摸了不洁的物”,这是成为不洁的因素,但他却不知道,这一点表明当时那人属于不知情状态下。而所谓不知情,原因不明,但结果却明明白白的!那结果有二:一、成了不洁;二、有了罪。

成了不洁,那是因为此人所摸之物本就是不洁之物,成了不洁那是自然现象。而有了罪,则是因为不洁本身乃为罪之一种,而沾染了不洁,就成了不洁,当然就导致了那人有了罪了!

这里提到的罪,仅有一条,就是不洁。而不洁,乃是由于摸了不洁的物引起的,所以这里的教训是要让以色列百姓明白,要他们远离不洁;也是要教导我们明白,不要沾染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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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3
经文:“……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什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标题:沾染污秽的假设

这里又让我们看见一种罪恶在假设的信息中出现,是沾染污秽的罪恶。与前一种类似的情况是当他在触摸别人的污秽的时候,他本人却并不知情,其结果是当他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这里用“或是……”表明这一节经文与前两节经文的并列关系,说明假设仍然在继续中。

这里所做的假设,是与前一节假设中的“有人”是指着同一个人而言,这里似乎是有针对性的,因为这里提到的假设信息中所显明的主语是“他”,而不是“有人”。

这里提到的罪恶,是针对那人“摸了别人的污秽”发出的,也就是说,已经有了别人身上被染上了污秽,这里的“他”摸着了那人的污秽,被动地沾染上了污秽。这里的“别人的污秽”包含面极广,圣经提及“无论是染了什么污秽”都包含在内了!这就让我们知道“污秽”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所有的污秽都是一例,没有丝毫例外的现象或者情况。

这里所提及的沾染污秽的假设,与前一节经文有一个共同处,就是本人并不知情。这一现象似乎在说明那人对罪恶并不敏感,也有可能是表达因着一些特殊事故,当事人处于不知情状态。不拘是什么样的可能,都是说明一个共同的结果,那就是那沾染污秽的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

这一节经文最后让我们看见的,是一个承接关系的复句,关联词是“一……就……”。这个复句的前提,乃是前一句话:“他却不知道……”然后就有了“一知道了就有了罪”。这句话并不是说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罪,而是说不知道的情况下处于不知罪的状态中。这个信息是要让我们明白对罪恶敏感的重要性,而不是告诉我们不知罪如何如何好。罪的存在,并不是因人知情与否而有所改变,只不过知罪一事,却是因人对罪恶的敏锐度而会促进人的生命远离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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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4
经文:“……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要行恶,要行善,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发誓,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标题:冒失发誓的假设

这是一连串假设性信息的最后一段,做的假设是冒失发誓,所说的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表示要行善或行恶。这里强调只要那人冒失发誓,无论是在什么事上,而他本人当时并不知情,一旦知情就会在其中的任何一件事上都有了罪。

这是针对语言问题发出的信息,警告以色列百姓不要随便发誓。冒失,有随便之意,也有不经意之意,甚至同样也有故意的意思。发誓的问题,是关系着行为准则的问题,所发的誓言,是要表明自己必然会要去做的事情。但其实没有人可以知道自己将要发生的事情,所以没有人可以控制自己的未来。发誓的信息,其实是要将某一段时间掌控在自己的手中,但那明显是不可能的,因为下一刻如果神要取去那人的生命,一切的誓言都成空了!

而这里提及的冒失发誓,更是不可取,因为这里所说的发誓,是关乎行为的问题,要行善或行恶的誓言。但那明显是不可取的!若是行善,根本不需要誓言,遇见善就应该去行;若是行恶,根本不可取,若在加上起誓的话,绝对是恶上加恶、罪上加罪了!

但是在这里我们看见的信息是在一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特定的情况就是“他却不知道”。也就是说,当他嘴里冒失发誓的时候,他本人并不知情,或者也可以说他没有留意到自己是处于冒失发誓的状态中。这里让我们看见这种情况,自然说明这种情况的存在是有可能的。非常明显,很多时候,我们会不经意地表明自己一定要做到某件事情,但自己能不能做到先不说,这种表明本身就是一种不经意的发誓。所以这里让我们看见“他却不知道”的情况是非常实际的。

最后的信息与前一节经文有着某种意义上的类似之处:“一知道了就……有了罪。”这里多了一种情况的说明,就是多了的这几个字:“……在这其中的一件上……”这里特别让我们看见的是对罪恶的情况有了具体的表述,有了针对性。这种情况并不是降低罪恶的标准,而是让那有罪之人更加能够认清自己的罪,也能够让以色列百姓对罪恶有更深刻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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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5
经文:“……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一)

这里让我们看见若有人触犯前面四种情况下的任意一种的时候,圣经就已经定他为“有了罪”的状态。既然“有了罪”,他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承认所犯的罪。

在神面前,没有任何罪可以隐瞒,所以只要有罪,是隐瞒不住的。这里让我们看见虚拟出来的这个人(要求自然是以色列百姓中的一员了)在“有了罪”的状态下,所要做的事情,并不是刻意隐瞒,而是承认所犯的罪。而这里所说的罪,就是前面四节经文所描述的那些情况,分别是隐瞒见证、触摸不洁之物而成为不洁、染上别人的污秽以及冒失发誓。这四类罪在这里特别被提出来,并不是说其它的罪不算为罪了,而是在这里的信息中,是特别针对这四类罪发出的。这虚拟出来的人,当他有了罪的时候,就是有了这四种罪中任意一种的时候,他所要做的,首先是“就要承认所犯的罪”。这“承认所犯的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一句容易说出口的话,因为那需要面对神、面对自己、面对人,将自己的罪公布出来。面对神或许比较容易,面对自己或许不成问题,但面对人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需要很大的勇气。“承认所犯的罪”,不是一句随便的话,而是某种意义上的自我否定。如果在面对神、面对人、面对自己这三方面有一方面不足,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但如果一个懂得“承认所犯的罪”的人,他的一生绝对是轻松愉快、没有任何包袱的,因为每一个人最大的包袱都是我们自己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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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6
经文:“……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二)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当“他”有了罪的时候,除了要承认所犯的罪之外,还要做的事情,就是献赎罪祭。而这里的赎罪祭,特指赎愆祭牲。而赎愆祭牲,要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均可。但在这里,我们看见被称为“他的赎愆祭牲”的祭物要被“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而至于那人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

这里让我们看见这个虚拟出来的人物在有了罪的时候,除了承认自己所犯的罪之外,就是要献赎罪祭。而这里被献为赎罪祭的祭物,圣经称之为“赎愆祭牲”。这赎愆祭牲不同于赎罪祭的存在,是因为赎愆祭牲的献上,是表明了一种偿还,只不过这种偿还并不是针对人而去的,因为在这四类罪中,并没有直接牵涉到人的问题,而是直接得罪了神,所以这赎愆祭牲是归于神的。当然,在这里也称之为赎罪祭,表明赎愆祭牲是与赎罪祭有着密切关联的,而至于其中的内在关联,则是要从祭物本身看问题了!因为不拘是赎罪祭,还是赎愆祭,祭物都是动物类的存在,而这里特别表明赎愆祭牲的要求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即可。这是要让我们知道赎愆祭牲的祭物一般而言,是羊一类的存在,这是最基本的。

我们在这里看见作为赎愆祭牲的祭物,那人所要拿出的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是要牵到耶和华面前去作为赎罪祭的。这一信息不仅让我们知道赎愆祭牲的归属,也是让我们知道赎愆祭牲的意义。赎愆祭牲是要归于耶和华,因为是要被牵到耶和华面前。而尽管是赎愆祭牲,但在这里我们看见的却是作为赎罪祭的存在。这并不是意义概念上的混淆,而是让我们知道赎愆祭牲的意义,也是属于赎罪祭的范畴之中。

这里的最后信息,是要让我们知道献上赎愆祭牲的赎罪祭的那人,由于所献的祭物,得到的结果,便是“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非常明显,那人献祭的目的,就是因为自己的罪的问题,所以只有在罪的问题解决了,整个献祭的过程也完结了。所以在这里,我们看见信息的直接指向,就是“他的罪”——“至于他的罪……”。非常明显,这是绝对具有针对性的描述,正是针对了献祭的目的而去的。如果没有解决罪的问题,那这献祭的意义就彻底失去了!整个赎愆祭牲,或者赎罪祭存在的意义也没有了!但在这里,我们看见“至于他的罪”得到的结果,却是“祭司要为他赎了”。这也就是表明了他的罪已经不在他的身上了!或者也可以说,他的罪已经离开了他,而他本身却从此成为了圣洁。当然,祭司为他赎了的意思,并不是这罪归于祭司,而是这罪是经由祭司而离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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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7
经文:“……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三)

这里提出了一种假设,是在那四种假设下的罪中所要做的事情的一种假设,信息并列于献羊赎罪。这里的假设,是让我们看见当一个人的力量不够献一只羊羔的时候,他要做的,是只需要将两只斑鸠或者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作为赎愆祭,这两只赎愆祭的斑鸠或者雏鸽,一只是作为赎罪祭,另一只是作为燔祭。

这里提到一个信息,是假设性信息,所假设的信息是一个人的力量不够献一只羊羔的情况。既然有了这种假设,那就说明这种现象确实是存在的。这种现象的名称应为“穷”,或者称为“贫穷”。以色列百姓的基本生活本就是来源于牛羊牲畜,而当一个人连自己献祭的羊都拿不出来的时候,说明他的贫穷达到了极致了!就连生活保障都没有了!所以这种穷困,在以色列百姓中是极少存在的,但既然有这样的假设,那就也有这样的存在,因为在百姓中有穷苦人的存在,那是免不了的。尽管是以色列中,是神的选民中,但也难免有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蒙祝福的人存在,所以穷到本身的力量不够献一只羊羔的人也是存在的。

当一个人的力量不够献一只羊羔的时候,神并没有因为他的贫穷而放弃对他的救赎,也没有因为他的贫穷而无辜赦免他的罪恶,他仍然需要去献祭赎罪,不过神却因他的力量不够而降低了对他所献祭物的要求,这就是神所赐予的格外怜悯。有了罪就要献祭赎罪,这是以色列中的定例,没有人能够随意更改,因为这是神所定规。尽管那人力量不够,但神并没有因此而饶过他的罪,这是神对罪恶的厌恶直接导致的基本结果。

这里让我们看见神对力量不够的人所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免去他们的祭物,而是降低他们祭物的价值,让他们有力量献祭。这里提出他们需要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耶和华面前为赎愆祭。赎愆祭的确定,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因为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被献为祭物为人赎罪带出的。而由于这里提出了赎愆祭的要求,祭物的要求,是两只斑鸠或者两只雏鸽均可,所以让我们看见赎愆祭的确定,是两只鸟类的洁净之物的献上,而且必须是同一品种,这里让我们看见只有斑鸠或者雏鸽适合,可见这是确定的,不可以随意更改的。而作为赎愆祭的基本要求,另一个信息则是重中之重,那就是“带到耶和华面前”。只有带到耶和华面前,这样的祭物才蒙神的纪念,因为祭物本就是归属于神的存在,所以自然是要到神面前去的。

这里提出两只斑鸠或者两只雏鸽作为赎愆祭,是因为这两只斑鸠或者两只雏鸽分别要被确定为赎罪祭和燔祭。这一信息是让我们知道,赎愆祭的确定,在物质上其实可以解释为是赎罪祭与燔祭的综合。非常明显,因为要有一只为赎罪祭,一只为燔祭的供物,所以就有了要有两只斑鸠或者两只雏鸽作为赎愆祭的信息的存在。或者也可以说,赎愆祭的祭物,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当有人的力量达不到献赎罪祭的时候,神所格外赐予的怜悯而定下的一种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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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8
经文:“……把这些带到祭司那里,祭司就要先把那赎罪祭献上,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只是不可把鸟撕断,……”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四)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作为赎罪祭的那只鸟的献上。首先是要把两只鸟都带到祭司那里,因为献祭者乃是祭司。祭司所要做的,首先就是要把作为赎罪祭的那只鸟献上。在献这只作为赎罪祭的鸟的时候,他首先要做的,就是要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但在揪下头的时候,有一个限制,就是不可以把鸟撕断。

把祭物带到祭司那里,这是所有祭物被献的首要步骤,也是必要步骤,因为献祭乃是神所指定祭司的专职,在祭司以外的人献祭,都必遭罚!

因为有两只不同意义的鸟要被献上,所以就有了先后的顺序,这里让我们看见祭司在献赎愆祭的两只鸟的时候,首先献上的是那只作为赎罪祭的鸟,这是神所指定的次序,似乎因为赎罪祭比燔祭在赎愆祭中更加根本,其意义更加基础。罪若未赎,所献其它祭便毫无意义!

作为赎罪祭的鸟被献上的时候,我们看见祭司首先要做的就是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这是结束鸟的生命的举动。既然作为被献的祭物,鸟的生命就已经不属于自己。它所要做的,是替代献祭者的生命,赎那献祭者的生命,使献祭者的死亡归于自己身上,这就是作为祭物的职责。鸟的死亡方式,在献祭的过程中,所要求的是“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这是神所定规的,并不是对鸟的刑罚,而是要让人知道人的罪要带给祭物的悲哀。当然,这其实也是一种促动,促动人对生命的反响,从而能够因为生命的问题而对罪远而避之,这是神的心意。

但在这里,我们看见神在提出献祭方式的时候,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限制,就是“不可把鸟撕断”。这一信息是要让我们知道当鸟类作为赎罪祭的祭物时,在赎愆祭的信息中有一个特定的要求,就是保持祭物外体的完整性。在骨骼上,鸟的头被揪下来的时候,已经断了,但在外体上,出现了一个特别的指示,就是“只是不可把鸟撕断”。这“只是”表明了一个反面现象,说明后面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不同于先前的教训。这里的不同之处,是就着祭物的体质而言。先前的教训是“从鸟的颈项上揪下头来”,这是一分裂的信息;而这里的教训则是“不可把鸟撕断”,这是一严禁分裂的信息。由此可见这其中似乎充满了矛盾,但这矛盾其实并不存在,因为这是内部与外部的差别,而正因为是内部与外部的差别,就导致了这原本是矛盾的信息,变成一种合成的信息了!前一信息是内部的揪下,后一信息则是外部的不可撕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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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9
经文:“……也把些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剩下的血要流在坛的脚那里,这是赎罪祭。……”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五)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有人犯了四种罪中的一种后所要做的事情,且仍然是献斑鸠和雏鸽的假设下的赎愆祭信息。这里提到的仍然是作为赎罪祭的那只斑鸠或雏鸽所要承受的。

承接前文,这里让我们看见赎罪祭牲的血要被弹些在坛的旁边。这是让我们看见赎罪祭牲的一部分血的去处。由于只是“弹”出一点点,所以那只是所有赎罪祭牲的血中的极其微弱的一小部分,是经过祭司的指头的一小部分,可见其微小性。这经由指头弹出的血是要落在坛的旁边,表明赎罪祭牲的生命已经与坛有了关系,自此只属乎于坛。

随之记载的,是剩下的血的去处,是要流在坛的脚那里。这一信息表明大部分的赎罪祭牲的血,是要落于坛脚下。这里记载剩下的血是以“流”的方式归于了坛脚,这是表明这血的从上而下的流动性。而血将要从何处倒落,圣经却并没有记载,可见这并不是重点,而“流”才是重点信息。

圣经在这里最后加以表明:“这是赎罪祭。”这一信息是强调说明,这乃是作为赎罪祭的那只斑鸠或者雏鸽所要经历的,是它的去处,它的生命终结点,也是它生命价值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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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10
经文:“……他要照例献第二只为燔祭。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六)

承接前文所述,这里让我们看见第二只斑鸠或是雏鸽在赎愆祭中的功用,是要成为燔祭被献上,而且是要照例献上。而这人所犯的罪,圣经告诉我们祭司要为他赎了,而他本人则必蒙赦免。

这是让我们看见作为燔祭的那只斑鸠或是雏鸽的功用。在赎愆祭中,当人的力量只够献斑鸠或是雏鸽的时候,圣经让我们看见了赎愆祭的构成,乃是赎罪祭与燔祭的综合。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应该是赎愆祭祭物的构成,乃是赎罪祭祭物与燔祭祭物的组合。这里描述的第二只斑鸠或是雏鸽将要被献上,是作为燔祭被献上。献祭者是那有了罪的人,而献祭是有标准的,这里提到了“照例……”,这所照的例就是一种标准。尽管圣经并没有特别注明照例是照什么例,但我们从字里行间可以得知,那是照燔祭的例,也就是说,既然作为燔祭被献上,那这第二只斑鸠或是雏鸽就是要照着燔祭的例被献上的。这作为燔祭的例,献斑鸠或是雏鸽,是要根据利未记第一章十四节至十七节的教训而行,也就是说,祭司要把鸟拿到坛前,把鸟的头揪下来,把鸟烧在坛上,鸟血流在坛边等等这一系列的教训。这样的照例献上第二只鸟,是让我们知道尽管是作为赎愆祭的祭物,但既然牵涉到了燔祭,那也应该按照燔祭的例而行。这就是神的标准。

在这里同时让我们看见了对于以鸟献祭的信息,圣经让我们看见一个结局,是献祭达到的结果,也是献祭的最终目的,那是关乎这人的罪的结局:“至于他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这一信息首先让我们看见的是那人犯了罪的事实,是不能隐藏的。而这一信息正是要针对这个问题发出,也就是要针对他所犯的罪的问题。

这里让我们看见他的罪要由祭司为他赎了。这并不是表明他的罪归给了祭司,而是表明祭司的职责,就是为人赎罪。

而整个信息的中心内容,也是献祭的根本目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达到了!“他必蒙赦免。”这是一个非常奇妙的应许,只要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罪,从而献祭赎罪,在祭司的实际操作下,他的罪将不复存在,得蒙赦免。这是一个应许性的信息,表明神赦罪的应许是不容置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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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11
经文:“……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就要因所犯的罪带供物来,就是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为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七)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那以色列人在有了罪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一个假设。这一节经文让我们看见的假设仍然是他的力量方面的。当然,不拘是第七节提到的“力量”还是这里提到的“力量”,所指的含义,都是经济方面的,表明那人的经济实力。

这里让我们看见,当那人的经济实力连献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都够不上的话,他就只能献上细面为赎罪祭了,而且这作为赎罪祭的细面,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并不是素祭,而是赎罪祭。

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神的恩典却不因人有限的力量而有所改变,尽管在原则上,犯罪的就要献祭赎罪这一点是不容更改的,但在恩典中,神容许人根据自己的力量献上自己能力所能献上的祭物作为赎罪祭。由于这是赎愆祭概念下的赎罪祭,所以祭物并不受限制,只要是在神的基本原则中,诸如牛羊雏鸽斑鸠乃至细面都是可以作为赎愆祭下的赎罪祭献上的。

这里让我们看见,作为细面献上的赎罪祭,要求细面的量为伊法十分之一,这是作为素祭的祭物基本的量。

而作为赎罪祭,细面伊法十分之一的量之外,还有两个不同于素祭被献上的条例,就是不可以加上油,也不可以加上乳香。这两者在素祭的条例中被因为不可或缺的,在赎罪祭的祭物中却不可以存在,这是显明作为赎罪祭与素祭的不同之处。尽管被献上的是细面这一点没有不同,但在赎罪祭与素祭之间,还是有着一些不同之处的存在。其实也正因为有了这些不同之处,才显明了这是赎罪祭,而非素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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