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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三)

利未记4:27
经文:“……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标题: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一)

这里一开始让我们看见的是“民中”的某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的假设情况,这也被定为“误犯了罪”的结局。

这一信息是针对百姓发出的,因为这里的信息中一开始就让我们看见“民中若有人……”。民中,自然是指着百姓所说。而这里的“民中”,更是毫无疑问针对以色列百姓发出的,特指以色列民。在这里所做的假设,是行为上的悖逆问题,因为在这里让我们看见了有耶和华的“吩咐”,而所“吩咐”的信息又是“不可行的什么事”,这表明了这里的信息是耶和华境界以色列百姓的,是针对他们不可行的事情。而民中若有人行了这样的事情,这就是这里所做的假设性信息的内容。

这一信息的结局,也被定为“误犯了罪”,是与前面所述的信息类似,不过前面所述的信息是针对官长发出,而这里所述信息则是针对以色列百姓而言,牵涉面更加广泛。“民”是包含了“官长”的存在的,所以这里的“误犯了罪”的牵涉面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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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28
经文:“……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标题: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二)

这里让我们看见当百姓知道自己误犯的罪后,就要为自己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这里的信息,所突出表明的重点在于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了!这表明那犯罪者对罪恶有了清楚的认识,也同时表明他对自己所犯的罪的承认,没有逃避,也没有否认。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解决罪恶了!而解决的方法就是献祭赎罪。这里让我们看见那知罪者需要献上供物。所献供物的目的,是为所犯的罪;所献的供物,是母山羊;供物的要求,按着素质而言,要没有残疾的;按着数量而言,要一只。

在这一节经文的信息中,我们看见主要所要描述表达的,乃是有知罪的心,有认罪的态度,并且有悔改的实际举动。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尽管在价格上算不了什么,尤其对以色列百姓而言,牧羊本就是他们的事业,但这一举动是他们实际悔改的表现,所以献供物对他们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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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29
经文:“……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标题: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三)

圣经继续给我们看见关于百姓误犯罪的事情,这里提到的信息,是当那误犯罪的百姓知道自己犯罪后,取出了自己的供物,要如何操作的信息,乃是献祭者本身的实际操作信息的描述。

他首先要做的是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这里提到了关于按手的问题,是按手的信息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表明一种接受,对所按手对象的接受,也是对所按手对象表达的意义的接受。这里提到的按手,是实实在在地接触到了按手对象的头顶,直接与牲畜的头有了接触。这是要表明自己与按手对象的实际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并且是有一种替代的意思,所以必须直接接触到赎罪祭牲的头。

圣经在这里又让我们看见,要将这赎罪祭牲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这又是让我们看见赎罪祭与燔祭的密切关联,似乎赎罪祭是与燔祭紧紧相关的,所以宰杀赎罪祭的祭物要在被称为“宰燔祭牲的地方”。

当然,既然是要作为赎罪祭的祭物,那母山羊自然是要被宰了,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不仅是一种替代,也是一种权柄,是人的生命对动物的绝对超然的权柄,这是神创造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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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0
经文:“……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标题: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四)

这里让我们看见当百姓误犯罪的情况下,除了犯罪者本身要献上赎罪祭外,共同参与献赎罪祭侍奉的还有祭司。这一节经文让我们看见的是祭司处理赎罪祭祭物的血的方法,有两方面信息:首先是要用指头蘸些羊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另外是要使所有的血都倒在坛的脚那里。也就是说,这一节经文是可以分成两部分来描述,第一部分是祭司与一些羊血,第二部分是祭司与所有的羊血。与之相对应的,分别是坛的四角与坛的脚。

这是祭司职责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在献祭一事上,祭司拥有的权柄是相当独特的,一切的祭物都是经由他们的献上达到神的面前。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与众不同,而是因为神对他们的特选与他们所拥有祭司生命的传承。

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这表明羊的血中有一部分已经脱离了所有的血,是经由祭司的指头而脱离的。尽管是“蘸些”血,表明只是碰触到了一点,但依据血的特性,是会沾染上的,所以带出的血就成了“些”的表达。尽管血是液体,但也有其凝结的特性,所以能够被祭司的指头“蘸”上。蘸上这些羊血,目的是要抹在坛的四角上,表明祭司的指头蘸上羊血的接触面并不广阔,只有一丁点而已,只是用在“抹”的功用上是已经足够了的!尽管所“抹”的,是燔祭坛的四角,似乎非常之多,但实际所需要的量,却是微不足道的。

而其余所有的血,就是所有的羊的血,都要被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这里又让我们看见燔祭坛的一个区域概念,就是坛的脚。这是直接描述了作为赎罪祭的羊,所有的血的根本归属,就是要被倒在坛的脚那里。这是表明了羊血要归于坛,表明了赎罪祭牲的生命的最终位置,乃是燔祭坛的脚那里。这并不是对羊的血的不恭与侮辱,相反,这正是其最为合适的结局点,因为那是羊血意义最终的表明——替代献祭者流出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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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1
经文:“……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祭司要在坛上焚烧,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标题: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五)

这里所描述的是以色列百姓中若有人误犯了罪的情况下所要做的事情的最后描述,也就是以色列百姓中有人误犯罪要献上赎罪祭的信息的最后描述。这里最后所描述的,包括祭司当如何处理祭物的脂油以及献赎罪祭导致的结果。

祭司所要实际操作的,除了对赎罪祭牲的血,还要针对赎罪祭牲的脂油。而针对脂油的描述,更是让我们看见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和对待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这一信息让我们知道,作为赎罪祭牲的母山羊,其脂油要面对的遭遇是被取下,由祭司在坛上加以焚烧,是以平安祭为标准的。我们通过这一节经文知道,平安祭的祭物中羊的脂油要被取下,赎罪祭的羊的脂油也同样要被取下,且是以平安祭的献祭方式为标准的。

而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更重要的一个信息,也是整个百姓误犯罪的假设下献上赎罪祭的信息的结局,这是整个信息的根本性总结,也是这里的信息中所要强调说明的,就是祭司所要做的,以及祭司的所做导致的结局。祭司所要做的,乃是在坛上焚烧,这是表明祭物已经被献上了;祭物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这是表明祭物已经蒙神的悦纳了!而最后的结局,就是误犯罪的百姓的罪得蒙救赎,得到赦免了!这是带有应许性的信息说明,以强调这个赦罪应许的确凿性与绝对性。

凡是以色列的百姓,若有误犯了罪的,神给他们献祭赎罪的机会。只要他们献上自己的赎罪祭,他们的罪,祭司便在耶和华面前为他们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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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2
经文:“……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
标题: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一)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关于另一个假设的信息,所做的假设,是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对于这个假设下,供物的基本要求,按力度性来说,这是必须的;在动态上来说,是要牵来的;按数量来说,要一只;按质量来说,要没有残疾的;按特性来说,是要母羊。

非常明显,这里以一个假设开始,而这个假设却不是一件事情,而是一个说明,说明的是献祭者所献赎罪祭的祭物。这个假设是直接让我们看见了祭物的出现,这里称之为“赎罪祭的供物”。所假设的,是供物为一只绵羊羔,也就是说,这个假设的内容,仅限于供物为何和供物的数量这两项,其它的都不在假设之列。

在这个一只绵羊羔成为赎罪祭的供物的假设下,圣经强调了绵羊羔必须是母羊,这是让我们知道绵羊羔作为赎罪祭所需要的基本羊性。而没有残疾,这是对赎罪祭本身的尊重,因为神所要的,是我们最好的,而不是我们厌弃的。一只的数量,是让我们知道神并不在乎我们献祭的量,而在乎我们献祭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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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3
经文:“……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
标题: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二)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的情况下献祭的条例。这里描述的是献祭者在献祭的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他要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要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这绵羊羔作赎罪祭。

献祭者在献绵羊羔为赎罪祭的过程中,他首先要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就是要按手在那被献的母羊头上。这一举动不仅表明他是那羊的主人,拥有羊一切的绝对权柄,并且也是表明了一种替换,罪恶从自己的头上落到了羊的头上的表明。这就是替罪羔羊的实际功用,替代献祭者的罪,担当了献祭者所要承受的罪恶结局——死亡。

非常明显,那羊是要被宰了的!宰羊的地方,非常奇妙,没有说在宰赎罪祭牲的地方,好像根本就没有专门宰赎罪祭牲的地方一样,而是选择了在宰燔祭牲的地方,这里面所表明的内涵,似乎是将燔祭与赎罪祭连接到了一起,说明了他们具有共同的死亡之地,表明他们内在有着一定的联系意义。这里的信息非常清楚的让我们看见,那赎罪祭牲尽管在宰燔祭牲的地方被宰,但那仍旧是作了赎罪祭的存在,表明祭物的本质并不因为一些共同点而有所变化,只不过那些共同点确确实实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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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4
经文:“……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标题: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三)

当有人要将绵羊羔献为赎罪祭的时候,祭司所要做的,首先是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然后就是要将所有的血都倒在坛的脚那里。

这里所描述的,当有人在将绵羊羔作为赎罪祭献上的时候,祭司所要做的事情。首先记载的,是祭司要如何处理赎罪祭牲的血的问题。其实在赎罪祭的信息中,血是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的,因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所以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赎罪祭是以血为主的祭物。祭司以指头蘸血,表明祭司在献赎罪祭的事情上的权柄,是直接针对血而去的,表明祭物的生命在祭司的掌控中,神赋予了祭司这样的职分,让他承担祭物的血的工程。而他用指头蘸血,目的是要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这不仅是表明这项圣工的神圣,也是表明了燔祭坛是需要洁净的,只有经过了洁净的燔祭坛,才能献上赎罪祭的绵羊羔。赎罪祭牲的血,是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表明燔祭坛的四角虽然位处偏僻,不引人注意,但却也是最容易沾染污垢的区域,所以需要重点洁净,才能成为献赎罪祭合用的燔祭坛。

这里的信息中,让我们看见祭司所要做的事情中,还要将所有的血,就是赎罪祭牲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这里所表明的,是对坛的脚的洁净,同时也是要让我们知道,整个燔祭坛本身在献赎罪祭的时候,就需要先得到洁净。坛的脚是接触地面的位置,表明与世界的关系密切,若那位置没有成圣,那整个燔祭坛也不算成圣,作为圣工之用,那自然是极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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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4:35
经文:“……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至于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标题: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四)

这一节经文让我们看见在以绵羊羔为赎罪祭的条例中,脂油的处理以及献祭的结果。

所有的脂油都要被取下,当然所指的是赎罪祭绵羊羔的脂油。这一举动是以“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为参照的,表明二者一样,没有差别。所以这一信息是让我们看见以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中脂油的功用是与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这里的“正如……一样……”正是表达了这二者的实际关联。当然,这种关联不同于赎罪祭与燔祭的共同点,因为这里只是其中一部分的共同点,就是仅仅在以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信息中与平安祭有着一种密切的关系,而赎罪祭与燔祭的关系就更加紧密了,因为所有的赎罪祭,都是在燔祭坛上献上的。

接着我们在这里看见了祭司烧赎罪祭的一个条例标准,这个标准是按照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形成的。这里让我们看见火祭的条例已经成为一个标准,就是凡事经过火的祭物,都有一个共同的条例,或者说都有一系列共同的条例。烧在坛上,使我们知道祭物是有了它合理的归属,因为既然作为祭物,本来就是要献与神的,而烧在坛上,正是达成这一目的的途径。

这里最后让我们看见的,是对这整个以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例的一个总结,也可以说是献祭结果的显明。我们知道,既然是作为赎罪祭,那一定是针对人所犯的罪而献的,所以其目的乃是为了解决罪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看见了献赎罪祭的目的——那人所犯的罪,祭司为他赎了,而那人本身,却承受了应许,是蒙赦免的应许。非常明显,既然是赎罪祭,自是为了赎罪的目的,而最终目的,或者说是最根本的目的,却是为了自己的罪蒙赦免,所以在祭祀为他赎罪后,如果没有得到赦罪的应许,那赎罪祭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了!而在这里,我们看见了这个宝贵的应许,就是罪得赦免的应许。这个应许是赋予献赎罪祭的人的,是神所赐下的,而其中所牺牲的,是赎罪祭牲的生命,与祭司的担当,本人所牺牲的,那便仅仅是财产而已。或者说,那财产也不算本人的牺牲,因为一切都是本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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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5:1
经文:“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
标题:隐瞒见证之罪孽的假设

圣经从这里开始让我们看见了一系列的假设,这节经文让我们看见的是隐瞒见证之罪孽的假设。这种罪孽,是居于听见发誓的声音,成为见证人的情况下,却隐瞒不说,就成了罪之一种,而且是他本人所要担当的罪孽。

这里的假设性信息,是直指人而去的,这人是一个见证人,而所见证的,是他听见发誓的声音,或者有另一种翻译为他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这一信息是表明他所处的位置,只是一个见证人的身份,不需要对事情的背后有所探测,只需要将自己所听见的见证出来,这就是这里所说“他本是见证”的前提。

一个见证人,如果隐瞒了自己的见证,这就是这里所说的“罪”的定性了。“这就是罪”这句话是明显地给隐瞒见证的见证人所定的罪,是那不把自己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的事情,成了另一种虚假,通俗来说,是包庇或者因为自卑而导致的软弱,但这一切情绪的背后,都是罪恶带来的结果,所以这里给这些就全体定为了“罪”,成为属于“罪”的范畴中的现象。

既然被定了罪,那这人就要“担当他的罪孽”,这是不可避免的!犯罪的人是要受到报应的,这虽然整件事情与这见证人没有直接关系,但他没有将自己所知道的见证出来,等于间接导致事情发展的不顺利,甚至会可能导致无辜人的死亡,所以这也可以算是一种要承受报应的罪孽了!在这里我们看见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尽管这罪孽似乎与他本人并无直接关联,但无可厚非,因为他的隐瞒,使得一些不当有的结果在不明事情真相的人手中出现了错误的结局,所以那隐瞒见证的见证人当然是要承担自己的罪孽了!

在这个假设的信息中,我们得知达不到神的要求也是违背神的心意,也是一种罪孽。尽管隐瞒自己所听见的对于自己来说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对于与事情有关的人员而言,非常可能就是事情真相的突破口,甚至关系到神百姓的生命问题。何况这是在以色列中,是不容许罪恶发展被隐瞒的,这可是一家人中需要严重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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