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灵修日记(三)

利未记4:17
经文:“……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标题:公牛为赎罪祭之祭司的职责(二)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有人将公牛献为赎罪祭的时候,祭司所要做的。

这里所描述的是祭司的肢体与赎罪祭祭物的血的接触。

首先是把指头蘸于血中,这表明的是接触祭物之血的肢体位置。在这个信息中,我们看见祭司与祭物的实际关系,是通过指头与祭物的血发生接触的。这种接触表明的含义,祭司的指头,是祭司在神的殿中权柄的象征,他对于一切与献祭有关的事情,都拥有了神所赋予的权柄。当然,这种权柄是在神的吩咐之下的,那是毫无疑问,一旦僭越了神的吩咐,这种权柄就会自动被抹杀,因为这是在真理中才能拥有的。而与祭物的血的接触,表明了祭物的生命是在祭司的手中,祭司拥有了绝对的权柄。这一信息是在直接指向耶稣基督对我们这每一个被献的活祭的生命所拥有的权柄,也就是说,耶稣基督对我们的生命拥有绝对的主权,因为我们是经过他的手被献上的。

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这一信息让我们看见祭司尽管拥有了对祭物的血的权柄,但仍然是有一个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在耶和华面前”。在耶和华面前,这个信息表明的是一切都是在光明中,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隐藏,并且是面对神的,所以要知道未来有审判。这对祭司而言,是一个绝对重要的准则性信息,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们的生活方向生活区域,也表明了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无法隐藏,所以他们必须在真理中,不能凭借自己的意思进行操作指挥。而他们在耶和华面前要对着幔子弹血七次,这对着幔子的信息,是让我们知道耶和华在以色列百姓中的居所,也是让我们知道祭司的职责所在区域。当然,这并不是说祭司离开了会幕就可以不在耶和华面前了,而是说祭司不可以随便离开幔子,因为那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地。弹血七次的信息,是表明了祭司的指头与祭物的血接触的目的,是为了弹血。这一信息让我们知道,祭物的生命尽管在神的手中,但祭司在献祭的时候,正是承接了这种属灵的权柄,就是担任圣职的权柄,而且是完全的权柄,这从弹血的数量上可以看出。

……

TOP

利未记4:18
经文:“……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标题:公牛为赎罪祭之祭司的职责(三)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以色列百姓中有人误犯了罪后献上公牛犊为赎罪祭的时候,祭司所要担任的职责。

在这里的描述中,我们看见祭司要做的是把些血抹在会幕内的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又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这里有两个工序,承接两个工序的,是两个方位,而这两个方位又有特别的详细描述,这就是这一节经文的整体构成。

第一个工序,是抹血。抹血的方位,是在会幕内。更为详细的描述,是在会幕内的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也就是说,血被抹的地方,准确说来,是在会幕内坛的四角上。这坛是耶和华面前的坛,表明这坛的归属,是属于耶和华的。而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见在以色列百姓中,耶和华的居所是在会幕内。也就是说,当以色列百姓在旷野中的时候,神是借着会幕与他的百姓同在,向他的百姓施恩。

第二个工序,是倒血。倒血的方位,是在会幕门口。更为详细的描述,是在燔祭坛的脚那里。其实我们注意看,就会发现这两道工序的描述是对称的,不仅从“血”可以看出,就是从“会幕”和“坛”也同样可以看出。这里的“倒血”的信息,所倒的并不是一部分血了,而是所有的血,都要倒在会幕门口,而具体的实际地点,乃是在燔祭坛的脚那里。这表明祭物的生命整体是归于土的,只不过有替代作用的那一部分作为赎罪祭的生命部分是归于神的,所以那一部分是要被抹在会幕内的。

……

TOP

利未记4:19
经文:“……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标题:公牛为赎罪祭之祭司的职责(四)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有人献上公牛为赎罪祭的时候,祭司所当做的事情。

圣经在这里的描述是承接性的,是按照次序承接描述的。

这里的信息,是提到要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这一信息的重点是要将公牛的脂油焚烧,一切都是围着这个主题在描述。

首先我们看见的信息是要被焚烧的是这赎罪祭的公牛所有的脂油,完全包含在内,一丝不缺。这表明赎罪祭的完整性,不能有一点缺失。

接着我们看见公牛的脂油要被焚烧,首先就必须要被取下。这是将公牛的脂油从公牛身上分离出来。而这种分离不是切割性的,而是提取性的。至于方式,圣经并未强加说明。

焚烧公牛,是在坛上,因为这是要作为赎罪祭被献上的,自然是要在坛上被焚烧了。

当然,这里的信息中让我们看见的虽然是公牛的脂油被焚烧,但作为被献上的赎罪祭的,自然不单是公牛的脂油了,而是整个公牛的全部都包含在内,其中也包含了这里所描述的脂油。

……

TOP

利未记4:20
经文:“……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
标题:公牛为赎罪祭之祭司的职责(五)

圣经继续让我们看见公牛作为赎罪祭的祭物时祭司的职责问题。

在对赎罪祭的公牛进行焚烧的手续后,他们要把这牛收拾起来,与前面所述的另一只作为赎罪祭的公牛一样,祭司要借此为献祭之人赎罪,促使他们得到必然的赦免。

对于赎罪祭的公牛,在进行了被献的整个过程后,要被收拾起来,这是表明作为祭物的任何一点遗留物也不可存留,必须有完整的归属。这里有另一只赎罪祭的牛作为比较,是要让我们看见在收拾的工程中,作为赎罪祭的牛都是一样的结局。

这里又让我们看见,祭司要为他们赎罪。这一信息直接指向了耶稣基督,因为我们知道,能够为以色列人赎罪的祭司,只有耶稣基督!他不仅是那被献上的祭物,同时也是献祭的祭司。耶稣基督担当的职责,尤其在献祭一事上显得格外突出,因为他降世为人的根本目的,本就是为人赎罪,成为被杀的羔羊。

我们看见当祭司为以色列百姓赎罪的时候,出现了一个必然的结果,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神的应许性信息——他们必蒙赦免。这是神的应许,也是犯罪之人献祭的目的。只有得到赦免的以色列百姓,才能在神的国中保存性命。同样的,只有得到神的赦免的人,才能承受在耶稣基督里的一切祝福。作为大祭司和被献的羔羊的耶稣基督,他的荣耀就在于此,因为他不仅成为了超越祭司的祭司而存在,同样也成为了超越赎罪祭的赎罪祭物而被献上。

……

TOP

利未记4:21
经文:“……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像烧头一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标题:公牛为赎罪祭之祭司的职责(六)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以色列人误犯罪后要献公牛为赎罪祭的时候所要做的事情。

这里所提及的是献祭者自己所要做的,以示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献祭者首先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这一举动是献祭的根本,是直接针对祭物而去,表明这是那误犯罪者的赎罪祭。而把牛烧了,表明所要焚烧的是被献为祭物的牛。搬到营外,表明这是献祭者自身的事情,不能沾染到别人身上,也不能沾染到自己所在的营。

这里用了一个对照性信息的描述手法,所对照的,是头一个牛的被烧。这是表明在被烧的信息中,两头牛同归一例,一视同仁。既然都是属于赎罪祭的范畴,这里并没有再次描述。尽管都是属于赎罪祭的祭物,但两头牛的分别描述仍然让我们看见其中的不同,或者说是其中的差异。因为……

“这是会众的赎罪祭”。这一信息告诉我们,这赎罪祭的信息中,有一种并不是但针对某一个人犯罪后的所献,也有一种是“会众”的赎罪祭。既是关系到会众,那直接牵涉到的是整个以色列百姓的种族。只要是在当时的会中,都包含在内了!这是要告诉我们,这里的赎罪祭的信息描述,所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并不单是针对某一个人而去的,也同样针对了一个种族,或者一批会众。

……

TOP

利未记4:22
经文:“……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标题:官长误犯罪的假设下……(一)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关于赎罪祭的另一个信息,是在当有官长误犯了罪的时候他们献赎罪祭所要注意的。

在这一节经文里,我们看见的是假设的情况。也就是说,这里所描述的,是怎样的情况被称为“误犯了罪”。经文所关乎的,是官长,也就是以色列百姓中成为官员的存在。这是表明这里的信息是直接针对了以色列中那些当官的,说明神的律法在以色列百姓中所设定的,是人人平等的,没有尊卑之分。

在假设的情况中,被设为假设的事情的,是“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从这一假设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乎到假设信息中的,是以“耶和华”为“他神”的人。这并不代表以色列百姓中有可以不把“耶和华”当成“他神”作为信仰的依据,而是要让我们知道,在以色列百姓中,“耶和华他神”已经成为一个既定的存在。换言之,若不接受“耶和华他神”这个信息的,任何人都不配称为以色列人,也不能成为以色列人,否则将被责罚。这一假设的信息,告诉我们的是那些官长,也就是以色列中当官的存在,他们如果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事情,所要被定的罪名。而在这个信息中,我们所看见圣经强调的是关乎那些神吩咐中不可行的事情。这并不牵涉到任意妄为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悖逆的问题。因为这里的信息中有“耶和华”的“吩咐”存在,表明了有信息临到以色列百姓。在这个“耶和华”所“吩咐”的信息中,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那些“不可行的”事情,也就是说,这里所表明的,是神让以色列民禁戒的事情,如果以色列的官长行了这样的事情,圣经所给予的代价。

这里又告诉我们,这样的行事在这里被称为“误犯了罪”。这“误犯了罪”所表明的,是给予这种假设的一种定论,表明以色列官长如果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从而得到的结果。这是一种定罪,是实实在在的表明了这罪已经定性。但这里的“误”,则是让我们看见这一种类型的罪似乎是免不了的,以色列的官长不小心犯的,或者说是不经意的所为。

……

TOP

利未记4:23:
经文:“……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标题:官长误犯罪的假设下……(二)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继续看见当以色列百姓的官长误犯了罪,要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

在这里首先让我们看见的是一个时间概念,这个时间概念是“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的时间。这一时间概念的出现,立刻可以让我们清楚官长在误犯了罪的时候,是不知道自己处于犯罪状态中的,所以这前一节经文中所提及的“误犯了罪”明显是指着当事人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犯罪行为。而在这里的信息中提及了当那犯罪者一旦自己知道了自己所犯的罪,他所要作的,也是赎罪祭的信息的一种代表性信息。

这里让我们看见,当官长在误犯了罪之后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的情况下,他“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这是赎罪祭的预备步骤,表明了在某种情况下,要用什么献上如何自己的赎罪祭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某种情况下,这是前一节经文所述;而在这一节经文所描述的,是要用什么献上信息。这里让我们看见所要献上的,乃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这一供物,首先让我们看见的是祭物为何——公山羊,又让我们看见祭物的基本要求——没有残疾,同时还让我们看见了祭物的数量——一只。这里又提到了对于这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要如何引来——牵。这一系列的问题,在这里都有了答案。而这信息所显明的,牵,表明了祭物是有生命的,是活的,直接带到了献祭之地。一只,表明了祭物的数量,不要求太多,只要一只,就可以赎官长误犯的罪。没有残疾,表明了对祭物的基本要求,神要的是完整的祭物,不要带有残疾的,这也是表明了献祭者对献祭一事的重视。公山羊,毫无疑问是祭物的本身了!这明显是指着赎罪祭的要求来的。既然是赎罪祭,那自然祭物的要求也是属于赎罪祭的范畴,公山羊便是其中之一。

……

TOP

利未记4:24
经文:“……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
标题:官长误犯罪的假设下……(三)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当以色列百姓的官长在误犯罪的情况下所要做的事情。当然,前一节经文已经表明了所要做的是什么事,就是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而在这里却更是让我们看见当如何成全这只为供物的公山羊,是有“按手在羊的头上”以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两个步骤加以描述。圣经在这里最后加强说明“这是赎罪祭”。

按手在羊的头上,表明对这只羊的设立与接纳。设立,是设立这只羊的功用,以人为本说明的;接纳,是接纳这只羊为祭物从而使之目的达到,以神为本说明的。这里隐藏了一个职分,是在下一节经文表明出来的,这个职分就是祭司。只有身为受膏者的祭司,才能在献祭的时候担任按手之责。而非常明显,这里的按手之责,是让我们看见身为祭司的所拥有的在神面前人的地位与在人面前神的形象共兼之。

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是告诉我们这只羊的最后结局。作为祭物,当然是要被献上的,而被献的过程中,这里告诉我们公山羊是要经历被“宰”,所“宰”的地方是“耶和华面前”,也是“宰燔祭牲的地方”。耶和华面前,是属灵的区域概念,表明这宰公山羊是在光明中,在神的面目中,没有隐藏的含义。这也同样表明了献燔祭的对象,乃是耶和华,所以燔祭祭物的宰杀,是在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是表明了实际的位置。而这个实际的位置又让我们看见了在神的心意中,献燔祭是有专门的位置的,或者说有专门的地方。这是对燔祭的专属认定,并且也是对燔祭的重视。

圣经在这里特别表明,这是赎罪祭。这似乎是将燔祭与赎罪祭混淆了!但我们却可以知道,燔祭与赎罪祭在某种信息中,是有着共同点的存在,或者说它们有共同的意义,就是都是为了赎罪。这是素祭和平安祭都不具备的。所以前面所描述的虽然是燔祭的祭牲被宰杀之处,但却是对赎罪祭的解说。

……

TOP

利未记4:25
经文:“……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标题:官长误犯罪的假设下……(四)

这一节经文让我们看见当以色列的官长误犯了罪,祭司所要做的实际工作。也可以说,这一节经文所描述的是整个赎罪祭的整体操作过程,祭司是如何献上赎罪祭的具体描述。

当然,这不同于献祭者本身所要做的,献祭者本身要将祭物带到献祭之处,他的本分工作基本就完成了。而祭司的操作却更加复杂繁琐,因为献祭的事情,本身就是祭司的职责,是他们从神那里承受的具体职分。他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这是表明他们对赎罪祭牲所拥有的权柄。赎罪祭的祭牲,一旦出了献祭者的手,就不再属于献祭者了,而是属乎神的所有,所以祭物的归属,就是神的权柄了!而这里让我们看见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所表明的是神已经将赎罪祭祭牲的生命权柄赐予了祭司,这是神赋予祭司的职责所在。

而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其目的是要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这一信息表明燔祭坛对赎罪祭牲的生命的接纳,是从四个角开始的。而在这里,我们更加清楚地看见了,献赎罪祭祭物的祭坛,并没有特别去筑一座所谓的赎罪祭坛,而是就用了燔祭坛。这并不是祭坛的混淆使用,而是所有的祭物都可以在一种祭坛上献上。

而我们看见赎罪祭祭牲的血的最后归属,更是直接被倒在了燔祭坛的脚那里。这表明赎罪祭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就连祭物的生命所属——血都只能被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而整个燔祭坛上的赎罪祭祭物,神所悦纳的,所看重的,那自然是献祭者本身献祭的心态了!

……

TOP

利未记4:26
经文:“……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标题:官长误犯罪的假设下……(五)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当官长在误犯罪的情况下所要做的事情的最后结果,也就是那官长所误犯的罪要得到的最终结局。就着祭物而言,这里让我们看见最终所剩下的只有脂油了,而这些脂油也要如同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被烧在坛上。就着献祭者所误犯的罪而言,祭司要为他赎了。就着献祭者本身而言,他必蒙赦免。

所有的脂油都要被烧在坛上,这个重任就是祭司的了!那本也是他们的职责,因为他们的基本职责就是献祭。而这里让我们看见,赎罪祭的脂油的焚烧是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这就让我们看见了另一个信息,是赎罪祭的脂油的最终结局的标准。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表明了就着脂油而言,赎罪祭脂油的结局是以平安祭脂油的结局为准定下的。这并不是表明两祭相同,而是祭物的脂油的结局相同。这种相同,是表明了他们都要经历焚烧,而且都是在祭司手上焚烧,并且都是焚烧在坛上。这三个共同点,让我们看见了赎罪祭与平安祭的密切关联。

除了所有的脂油的结局,我们又看见那误犯罪的官长所犯的罪的结局,是由祭司为他赎了!这一信息是将祭司的功用表明了出来,尤其是在献祭一事上,祭司的功用更是明显。他们不但承担了献祭的职分,也在献祭中承担了为献祭者赎罪的职责。

那误犯罪的官长在经历到了祭物的被献以及祭司的赎罪后,他得到的恩典,就是神奇妙的应许:“他必蒙赦免。”这个应许性的信息,是对于误犯罪的官长的一个极大的祝福。但这其实并不是单针对官长而去的,因为这个赦罪的恩,神是要借着献祭的例赐予每一个献赎罪祭的人。当然,这并不是鼓励人去犯罪,然后再来献祭,而是要让人知道神的恩,并神对人的了解。而且也通过这一系列的认知,让人远离罪恶,免得祭物不断,流血不止。

……

TOP

Processed in 0.010900 second(s), 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