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25:1
经文:“……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四十八)
摩西论及争讼的事件。
以人为标准,带出假设信息,涉及争讼事件。
争讼事件带出了审判的信息,从中又带出了听审判的,就是审判官。
审判官的职责,是这里信息的主题。审判官是要分辨义人与恶人,判定义人有理,恶人有罪。
是以这里的信息带出了审判官的职责,是针对义人与恶人而去,同时带有判罪的职事。审判官要定义人有理,要定恶人有罪,这是公义的法则,是神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在这里的信息中,以色列人中的审判官,是代替神定理与定罪的。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是神赋予审判官一定的权柄,对于争讼的事件下达审判的结论,以公义定理与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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