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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二)

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1:偷窃牛羊宰杀或转卖后应做的赔偿

圣经在这里给我们看见另外的假设,是关乎偷窃的。在以色列中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偷来宰了,还是偷来卖了,那人就要作出赔偿。赔偿的方式,乃是以五牛赔一牛,以四羊赔一羊。

这里首先让我们看见的信息,是另一个假设,仍然是以“人若……”开始的。

在这个假设中所提到的,是偷窃事件,所偷的,是牛或者羊。偷窃是因为贪婪而引发,所以这个假设所说明的,是人本性中的贪婪。

随着这个假设,圣经让我们继续看见的信息,是两个条件性信息,圣经用“无论……”来描述。

在这个“无论”的条件性信息中,圣经又让我们看见选择性信息,圣经表明的选择性内容,是“宰了”和“卖了”的选择。

这一系列的复句,所要让我们看见的是人的性格,本性中的一些邪恶性质。首先是人性格中的虚假;随之而来的是人性格中的贪婪;又有人性格中的无奈;所要说明的是人性格中的暴戾。

在这一系列人的性格描述后,神要对这一系列的事件作出审判,所审判出的结果,是加倍的赔偿,只有加倍的赔偿,才能让人知道自己的错误。

五牛赔一牛,所说的是对劳动力掠夺的赔偿,要以五倍偿还。这五倍的信息,是让我们看见整个赔偿不仅表明自己对这件错误事情的认知,也更表明自己愿意将自己的劳动交出去。人的劳动,是以手脚为主,以五官为辅,所以整体而言,这一切都是“五”的说明。手是五指的,脚是五趾的。五牛赔一牛的信息,就是说明要将自己的劳动作为赔偿的代价。

四羊赔一羊,所说的是对产业掠夺的赔偿,要以四倍偿还。四倍的信息,表明人性格中的一切,如同喜怒哀乐、如同选择方向的东西南北等等。羊所表明的,是产业,是神儿女的性情,在一切的压力中,它都会无条件的顺服,甚至面对死亡,它仍然伸长了自己的脖子。我们要向着自己的感觉死,要向着世界的产业死,因为这一切都不属于我们,即便可能曾经属于过我们,但最终却会被掠夺。

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偷窃牛羊宰杀或转卖,是要让我们看见人性格中的问题,性情中的问题等等。我们要将自己完全交给主,不再属于我们自己,这样我们就不会再去偷窃,因为我们已经得到了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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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2:打贼致死不被定罪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另一个假设,就是如果有人预见贼挖窟窿,而将贼打了,以至于那贼死了,在这种情况下,那将贼打了导致那贼死亡的人不能被定罪,他不算有流血的罪。

在这一系列的信息中,我们都看见一个共同点,就是所有这里的假设性信息,几乎都以“人若……”开始,整个信息所表明的,是以“若”前面的那“人”为主。

这里所提到的假设,是遇见贼挖窟窿的假设,说明贼要偷东西,并且还加上一点,就是损坏别人的产业。挖窟窿,表明将房子的一部分,或者将院子的一部分挖了一个窟窿,打了一个洞。这明显是对那房子的主人的不公,将那人的房子好端端地给弄了一个窟窿出来!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有人遇见了这种情况,那遇见的人就毫不留情地将那贼打了。“把贼打了”说明这人的公义之心,他是对神所赐予的产业表现出相当的尊重!

圣经让我们看见人将那贼打了,甚至于打死了那贼。那打贼的人,当然不会想到会将那贼打死,因为他只是起了愤恨之心,与神同心恨恶罪恶,才会打人致死。“以致于死”说明那打人的人本身并不知道会将那贼打死,乃是后来发现那贼被打死的说明。在打那贼的时候,打贼的人不应该会想到要那贼死的,而想不到的是自己打那贼的力量太强了,或是表明那打贼致死的那人对偷窃的厌恶,总之那人将那贼殴打致死了!

圣经给我们看见神对这一类的事情所作的审判,表现出神相当的公平公义。神不定那打死贼的人有流血的罪,因为他是行了公义,行了真理,在以色列中除去贼,是以色列人中不再有贼的出现。贼的生命要死掉,因为那是贼应有的下场。在这个信息中,我们看见神虽然有爱,但在真理面前,他需要行审判。圣经表明神不定那打贼致死的人有流血的罪,因为他是出于公义之心。神是公义的!行审判的人在对待邪恶之徒的时候的杀戮不算有罪,这是整个旧约信息的总结综合。

这里让我们看见人的眼光,总是定睛在周围的人身上,若是对于那些荣耀神的人,神会对他们有更高的要求,他们不能再看见周围的任何一人,只看见神在他们里面所运行的一切。

当然,如若定睛的目标是荣耀神的,那便是神的荣耀;而若纳信息是与神相对的,神必然会定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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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3:被定罪与要赔偿

圣经给我们看见另一个假设,就是太阳已经出来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出现,并不是否定前面的信息,而是补充前面的信息。圣经给我们看见这个假设的结论,就是打贼致死的情况,若在太阳出来的时候,那打贼致死的人就要被定为有流血的罪。而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贼擒获没有将其殴打致死,那贼便要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付出代价,加以赔偿。而若贼是贫穷的,无法支付所要赔偿的价值,那贼便要自己被卖掉来赔偿,以顶他所偷之物。

这里有三个假设的信息:第一个假设性信息是承接前面一节的记载,就是在太阳已经出来的情况下,若殴打那偷窃的贼,以致于将其打死,他便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的行为也将被定为有流血的罪。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信息,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信息,就是将贼殴打致死的人,他已经被定罪了,但却没有对他的罪进行审判,这是非常奇特的一件事情!可不是吗?人被定罪了,是流血的罪,本应以命相偿,但在这里却没有说到定罪后所要得到的审判,那是神的公义审判。流血必然要被定罪,而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举动,但由于流血是出于偶然,不是故意的作为,所以这里虽有定罪的行动,但并没有提到定罪的结果,就是没有对这一罪行进行审判,进行裁夺。

我们看见第二个假设性信息,是贼被拿的假设。那贼被拿的话,他就要赔偿!既然是贼,偷窃了别人的东西,理当做出相应的赔偿!偷窃的人理当为自己的偷窃行为付出相当的代价。这里所提到的赔还,是必需的,因为这是罪恶的刑罚,是神所定规的旨意,没有人可以更改,没有人可以逃脱!——尤其在以色列人中!

第三个假设性信息,是那贼一无所有的假设。贼很多时候是因为贫穷过度导致的偷窃行为,而偷窃行为却并不一定是贫穷过度的人都会做的,而那些偷窃的人,却是可能有着各种因素而导致了他们的此举。这“一无所有”很可能就是贼偷窃的因素了!如果那贼一无所有,从而无法赔偿他所偷的,那他本身就要被卖,以顶他所偷的物。这里给我们看见那贼所要付出的价值,恐怕远远超过他本身所拥有的。在这里我们看见神对人的教导是非常奇妙的,他要那贼被卖,这不仅解决了那贼偷窃的结果,赔偿了自己对屋主的偷窃所带给屋主的损失,同时也解决的那贼的生活问题,是那贼可以不再作贼,从而可以更好地服侍别人。那贼被卖,是要顶他所偷的物,而那贼被卖后,将不再有自主权,因为他本身不再属于自己,而已经属于那卖他的人、“顶他所偷的物”说明那是那贼偷窃的结局,是他所应该付出的赔偿,是他该得到的报应,而同时我们也看见,这也是对那贼的恩赐,因为那贼从此后可以不再作贼,他已经有了生活的保障,有了自己的事业。

神对人的照顾是无微不至的!他知道人一切的需要,也知道每一个人的真实光景,包括他们的经济财富。他在以色列百姓中设定了他自己的法则,这一切法则存在的目的,并不是用来在事后加以弥补,而是在事前发出警告,提出提醒,引为借鉴。

对待真理,我们应当竭力持守;而对于每一个人,我们理应随时建立美好的关系,这些关系不仅需要建立,更需要时刻保守,好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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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4:所偷仍然存活的现象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假设中的假设,是关于所偷之物仍然存活的假设,圣经特别提到有三种动物,分别是牛、驴、羊。如果贼所偷的牛,或驴,或羊仍然在贼手下存活,那贼就要加倍赔偿。

这里让我们看见那贼并没有将所偷的杀死,而且同时强调了所偷窃的三种家畜的假设,这三种家畜分别是牛、驴、羊。偷窃牛,是为了服务自己的田地;偷窃驴,是为了服务自己的力量;偷窃羊,是为了服务自己的事奉。这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需要,那贼并没有顾及到别人的需要,这就是他要被审判的因素。

在这个假设中,圣经给我们看见那贼并没有立时杀死在他手下的牲畜,这似乎表明那贼是有一些人道的,只不过为了某些特殊原因才进行偷窃。当然,圣经没有对那贼进行任何评价,只是让我们看见他所偷的那些仍然在他的手下存活,这是显明那贼的人性。虽然那贼有一定的人性,但他毕竟偷窃了别人的牲口,既然犯了罪,就应当受审判!

正因为那贼有了偷窃的实质,所以他要被定罪,要受刑罚。圣经给我们看见给那贼的刑罚,是要他加倍地偿还他所偷窃的。神要他用加倍的努力来赔偿所偷窃的,是因为要让那贼知道被偷窃的人的感受,要让他知道自己的产业不再归于自己的感受。神做事的方式真是奇妙!他让人自己去感受自己对别人所造成的伤害,以让那人能够设身处地地去为别人设想,让那人自己去感受别人的感受,这真是神智慧的实际表现!

圣经在这里并没有说明“加倍”的次数,并没有说明“加倍”是加几倍,这似乎是将刑罚的权柄交给了审判官,但神已经定下了某些刑罚的原则,例如先前所说“五牛赔一牛”、“五羊赔一羊”,但对于其它家禽的偷窃,圣经并没有表明赔偿的倍数,是要人共享他审判的权柄,让人知道他的智慧是何等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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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5:赔偿自己的牲畜在别人的葡萄园里所吃的

圣经给我们看见另一个假设,就是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牧放牲畜的时候,任凭自己的牲畜去别人的葡萄园里吃别人的东西的假设,这个假设的结果就是牲畜的主人必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里上好的加以赔偿。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一个定例,仍然是赔偿律。假设的状况中地点是在田间或葡萄园里。田间,说明人在干活,牲畜也应该在干活才是;葡萄园里,说明人在收成,牲畜既在一处,也应帮忙收成。但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就是那人在田里或葡萄园里,并不是为了干活和收成,而是在那里放牲畜!这“放牲畜”似乎在表明这时那人有意的杰作,并不是那人不知道自己的牲畜跑出去了,因为他是在“放牲畜”。这句话让我们看见这件假设性事情发生的背景,并且这件事情的真实状态。

事情的现象是那人“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这个现象说明的是那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牲畜,没有约束自己的牲畜,由者自己的牲畜去吃别人的田间产物,这是任凭的掠夺行为,是牲畜偷窃的帮凶,甚至可以说是驱动者、主使者。牲畜对于吃食很敏感,但对于吃食的主人东家并不知情,它们是只要有吃的,就会去吃,不回去思想是不是自己该吃的,因为它们并不知道自己所吃的是谁的。动物没有知识,没有分辨力,对于吃的,也没有一点免疫力,只要看见,就会想吃,就会去吃,所以牲畜的主人若不管理好自己的牲畜,就是任凭牲畜去吃别人的产业,这样,牲畜吃了别人田间的产业,事情的驱动者就在无意识中成为了事情的使动者,在整件事情中,牲畜却成了驱动者了!

由于牲畜吃了别人的田间之物,又由于牲畜没有自我约束的智慧,所以在整个事件中,罪就归于那牲畜的主人了!所以要加以赔偿的,也就是这牲畜的主人了!

圣经继续让我们看见,那牲畜的主人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由于自己的牲畜去吃了别人的产业,所以要实行赔还条例,是合情合理的。而由于这件事情是牲畜的主人在无意识中主动驱使的,而牲畜却是没有自我意识的,又由于那田地的主人并不知情,所以直接构成了偷窃罪,那牲畜的主人就要根据真理加以赔偿,就是“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赔偿,是因为自己的牲畜吃了别人的产业;所赔还之物必须是上好的,则是由于整件事情构成了偷窃罪,需要对付这项罪恶,表现出悔改的实际行动。这里所提及的赔还信息,是以“上好的”来说明的,这“上好的”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加倍的,但却类同于加倍的信息。圣经让我们看见牲畜所吃的是别人田间的产业,所赔还的却要是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这里就已经形成了加倍的信息。

在这整个的假设性信息中,我们看见的是神不喜悦有偷窃的事情在以色列中发生,不仅是不喜悦人去偷窃别人的产业,就连任凭自己的牲畜偷窃别人的产业,也是神所厌恶的!

我们按着属灵的含义来说,这就是表明神不喜欢我们教会之间由于地域性的不同产生彼此间的掠夺性行为,因为我们要知道,所赐予各地的教会,都是基督所赐的,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给人的,因为就连我们自己,也不是我们自己的,都是耶稣基督用重甲所赎的,所以我们不再是自己的人了!就连我们自己都不属于自己,更何况别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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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6:不慎焚毁别人的产业

这里提到另一个假设,就是点火焚烧荆棘,以致于烧尽别人的产业的假设。圣经给我们看见神对这事的宣判:“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在这个假设中,圣经没有给我们看见事情的发生是否出于肇事者故意的作为,似乎这件事情就已经说明了此事的根由,不必再加以强调事情是否出于肇事者的故意之举。点火焚烧荆棘,是一件非常合理的事!没有人可以对此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为荆棘是咒诅的意思。点火焚烧荆棘的假设,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因为没有人喜欢在咒诅中活着。这就表明焚烧荆棘是神所喜悦的。当然,在这里所记载的事情中,焚烧荆棘一事是否神的心意,圣经没有加以详述说明,但荆棘是犯罪的咒诅带来的,这是绝对无法避免的!要想焚烧荆棘,就必须有人点火。圣经没有让我们看见点火者,是要让我们知道,这整件事中,点火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点火这件事情本身,乃至直接因点火这件事情所波及的实际事情。点火焚烧荆棘一事,是导火线,这根导火线绝不可能是故意放出来的,因为荆棘本身是咒诅的象征,所以点火焚烧荆棘,本来正是对咒诅的破碎,所以这绝不是出于恶意。这个假设说明后面所说的事情的发生,完全不在主人的意料之内。

焚烧荆棘本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但在焚烧荆棘的时候,却将别人的产业烧了,对别人构成了直接的危害。虽说焚烧荆棘的那人是间接地危害到了别人,但对受害者而言,却是直接受到伤害的!

对那遭伤害的人,焚烧荆棘的人在三方面进行了不知情的焚毁:第一、堆积的禾捆;第二、站着的禾稼;第三、田园。

堆积的禾捆,说明是已经收割了的产业,是已收的。

站着的禾稼,说明是还未收割的产业,是在等待中的。

田园,说明是产业的集中营,所有的未收的已收的和初种的都在那里。

这一切都烧尽了!这不仅说明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更是让我们看见人的毁灭度居然可以如此的强烈!

圣经在这里最后让我们看见那点火的人需要作出赔偿!圣经没有给我们看见赔偿的数量,只是告诉我们那点火的就要赔还,这赔还似乎在表明不需要有过多的偿还,其实也不错!本身就不是点火的人有意放的,是在烧荆棘的时候漫出来的,那点火的就需要赔偿受亏损的人的损失之处,但由于不是故意的,所以不必多加赔偿。

圣经让我们看见神对待人的处世要求的公正,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整体而言,这里的信息让我们看见的重点在于无意的影响到别人,自己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不需要别人催促勉强,因为我们是活在神面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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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7:托邻舍管理的银钱或家具被贼偷去……

圣经在这里给我们看见另一个假设性信息,虽然与前面所记载的不太一样,但整体信息却都是大致相同的,就是关于赔偿性的。这里所假设的信息,是人将自己的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的时候,有贼到访邻舍的家,将这人的物偷去了。在这个假设性信息中,又提到了另一个假设,就是那贼被找到了,那贼就要加倍赔偿所偷窃的。

这里所提到的信息,是假设性的,并且在假设性信息中还包含了另一个假设性信息。

我们首先看的是前一层的假设,就是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的假设。这里让我们看见的这个假设,所说明的是这主人自发起意将这一切交付邻舍管理的。所交付邻舍管理的有两方面:银钱、家具。银钱的交付,似乎是在表明这人的钱太多了,才要交付别人管理了!这个信息有些奇怪,就是有人将钱随便交于别人管理,这真的是非常奇怪的事情!我们不知道那人为什么要将银钱交付邻舍看守,但这交付邻舍看守的信息,直接显明了这人对自己的拥有物不是很关心,或者还有另一个可能,就是这人有什么急事,而自己家里又有什么钱要交出去,所以才有这样的假设发生了!那人才要将银钱交付邻舍管理。家具的托管,似乎有另一层含义,家具,是木头油漆性的,家具也是综合性的配搭出来的,不能实际使用,却有着辅助性使用的功能。人将银钱和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说明这人对那个邻舍的信任,这一定是有了相当的了解才能达到的!

但是在这个假设中,我们看见了一件不好的事情发生了!当然,这仍然是假设中的不好的事情!这件不好的事情就是这人的银钱和家具从他邻舍的家离被贼偷了去!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那接受托管之人并不忠心于那托管他的人所交付他的,这就导致了“这物”被人偷去了!按真理而言,这的确是那受托之人不忠心导致的,但那人本身也已经遭到了亏损,这就让我们看见整件事情的背后有一只手在操控。这只操控的手在这里名曰“若”,是假设的意思。这被偷去没有因为前面出现过的“若”有所障碍,而且更让我们看见贼的出现,对于家有着相当的危害性,所以我们要为我们的家谨慎,不要给魔鬼留下一点空间,让它从我们这里偷去了宝物!

圣经提到了另一个假设,是贼被找到的假设,在这个假设背后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就是那贼要加倍赔还。神在这里似乎表明了一个信息,就是在以色列人中若有人偷窃,那必定难逃神的审判,难逃神的眼!在这里,圣经虽然只是在表明贼被找到的现象,但圣经更让我们看见他要以色列人所作的,是活在神的面前!

加倍赔还的信息,是这一章整体的信息,似乎是在隐视着这一个共同的信息,就是做了坏事要进行实际的赔偿。圣经没有说加倍的赔偿是加多少倍,所以这赔偿的倍数的事情,就明显是交于神所选择的摩西来看管了。神要以色列人偷窃的赔偿给他所偷窃的那家的主人,虽然被偷窃的那家人并不肯定知情,但在耶和华以色列的神面前,将无所隐藏,因为根本藏不住!

这里假设到的信息,仍然是以人为本的。圣经在这里所记载的信息,似乎都是非常主观的,但这一切的主观,却能带出神为以色列百姓所做的事情,是用来证明以色列人在神眼中的宝贵,是无可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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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8:找不到贼的假设产生的后果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若没有找到那贼,那受托的家主必就近审判官,由审判官察看他是否偷了那托管者所托之物。

这里的假设,是找不到贼。也就是说,没有人看见那贼,那贼是否存在就成了头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这个假设,说明的情况是可能有贼,但那贼太狡猾,已经逃遁,没有找到;也可能是根本就没有贼,是那家主想要霸占托管者所托之物。找不到贼,说明人的无能。这个假设让我们看见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有很多事情都无法测度。这个假设性信息的可能性相当大,因为若贼偷窃了人家的东西,要想要找回来,一定是非常困难的!

那家主在找不到贼的情况下,要就近审判官,目的毫无疑问,是洗除嫌疑。就近审判官的家主,是那受托管的人,他只是受托者,并不一定是盗窃者。也就是说,他本人其实是值得托管他的人信任的,他才会蒙托管。所以这受托管的人就近审判官,是必需的,不仅要洗除自己的嫌疑,更要为此事作证。这“必”所代表的,明显不是应许的意思,而是强调事情的必然性,也就是说,这家主就近审判官,是不可避免的,是非做不可的。

那家主就近审判官的目的,是要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这里让我们看见另一个“主”——原主。这原主所表明的,是这物件的主人。那家主就近审判官,是要让物件的原主查找,是自己的嫌疑被洗脱。这个信息所表明的,是证明自己清白的方式。其实物主将物件交给他,就表明物主对家主的信任,但家主仍然需要表白,是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让别人对他的怀疑消失。我们要知道,人对人的怀疑会成为一辈子的心理负担,所以神在这里教训以色列人,要他们证明自己的清白,不要让自己成为别人怀疑的对象。

圣经所记载的这一段信息,是要我们看见审判官的公义裁决。这审判官,可是神的形象代表,神对这个形象代表极为关注,那自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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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9:审判官的权柄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另一个假设,是关于两个人之间的案件。圣经让我们看见两个人的案件,似乎是有一个人犯了过犯引起的,这过犯在这里让我们看见是偷窃人家的物,这里提到了四种,分别是牛、驴、羊和衣裳,其中有一个人说那物是自己的,这两个人就要把案件禀告审判官,由审判官定夺谁有罪。被定罪的那人,要作出赔偿,而且是要加倍的赔还。

这里给我们看见的案件,是两个人之间的。圣经没有说明谁有理谁无理,而是让我们看见有案件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案件,是常有的事情,我们常常可以经历到这类纷争的事情。圣经在这里特别强调这案件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是要让我们知道这两个人都是嫌疑犯,虽然两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是罪犯,但在未定罪以先,这两个干预在其中的人都逃脱不了嫌疑。圣经特别提到两个人,是要让我们看见有两个人在一起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以色列都是如此,更不用说列国了!神的选民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人了!这里也让我们看见这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了有案件产生,这说明这两个人的矛盾不是一般的了!而这里所提到的案件,正是后面所说的“过犯”。

圣经让我们看见在以色列人中有了过犯,但没有明确地说到是什么过犯,只是说到过犯的起因是由于一些产业问题的纠纷。这里所提到的产业主要有牛、驴、羊、衣服和其它失掉之物这几方面。

牛,是耕地用的。为牛而有的过犯,是说明对人的服侍产生了障碍。这过犯,是过头的罪,是越轨的罪,所表明的,无非是将别人的服侍掠夺为自己的服侍。

驴,是磨磨用的。为驴而有的过犯,是说明对人的工作产生了障碍。这越轨的过头的罪所表明的,乃是将别人的工作掠夺为自己的工作,将别人的工程掠夺为自己的工程。

羊,是献祭用的。为羊而有的过犯,是说明对人与神的关系产生了障碍。这越轨的过头的罪所表明的,乃是成为别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拦阻。

衣裳,是穿着用的。为衣裳而有的过犯,是说明对人的生活产生了障碍。这过犯所表明的,是将别人的生活常规打破了,让人无法适应当时的气候环境。

其它失掉之物,所强调的是“失掉”,说明那物本来是其中一人的,而无缘无故的失掉了,没有了。

这里让我们看见这两个人为着这些东西起了纷争,其中有一人说“这是我的”。这里让我们看见的信息,是这东西确实是其中某一个人的,而有一个人已经表明那是自己的东西。非常明显,这是在表明有一个人是偷窃者,或者说有一个人是撒谎者。无论是偷窃,还是撒谎,都是大罪!偷窃是对神的亵渎,撒谎却是人贼为父。这样的信息,是说明这里面有一个人将要得到相当的惩罚报应,是免不了的!这“有一人”所表明的,不一定是物主,也有可能是贼,但这里让我们看见的重点不在于这贼究竟是两个人中间的哪一个,而是要让我们看见这贼所要得到的报应,在后面所强调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

圣经让我们看见这两个人的争夺没有一个定准,这是就要有一个公义的人出现在他们中间,来为他们解决当时的难题,就是两个人都为了争夺这丢失的物所起纷争的案件,这个中间人就是这里所说的“审判官”。这里提到的“两造”,正是面前的这两个人,或者说是他们两个人所要陈述的道理。当然,他们各人都会有自己的理由,但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这两个人无法作出最后的抉择,也就是这两造之间的物究竟归谁还是没有一个定准,并且公义还没有得到伸张,那贼究竟是谁还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审判的结果还没有出来,那贼所当得的报应也没有临到那贼,所以这两造要将这案件禀告审判官。

圣经给我们看见审判官的权柄,是定罪的权柄。他拥有定罪的权柄,必须先有定罪的智慧, 否则他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不会让任何人承认他的权柄。审判官对罪恶的定规,自然必须先有相当的智慧来施行判断,才能让所有的百姓服从,才能让所有的百姓信服,否则他对这些事情的审断,恐怕只能加增以色列人之间的矛盾,而对于事情的和解,没有任何实际的作用!

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的偿还,这是让我们看见审判官对事情的定夺,以及被定罪的那人对审判官的信服。他就要加倍的偿还,这是表明他在审判官面前的无语。只有公正的审断,才能让被定罪的那人甘心的顺服刑罚,并且加倍偿还。要知道,这里所提到的偿还,是加倍的,不是与所占有的物相等量,这就表明那贼在事实面前无言以对,只能作出赔偿的无奈状态,并且这“加倍”所表明的,是那人无奈的甘心。只有公义的审断,才能让被定罪的受审者甘心地作出加倍的赔偿。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审判官的权柄,是以一个假设引出的,这个假设是两个人为了什么过犯起了纷争,起了矛盾,这审判官就出现了,他要定夺罪恶与施行刑罚,而这一切都要让受审判的两个人心服口服,无言以对,甘心接受所审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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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付邻舍的牲畜出故障却无人看见的假设

圣经在这里又提到一个假设,是人将自己的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而那交付邻舍看守的牲畜在邻舍看守着的情况下或死、或受伤、或被人赶出去了,却没有人看见的假设。这里所提到的假设性信息的重点在于整件事情没有见证人,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没有见证人的案例的假设。

驴、牛、羊或别的牲畜,在这一章圣经里已经屡次出现,都是在假设的信息中显明出来的,在这里也不例外,所以不多作出解释了!

那人将自己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表明那人对那邻舍是非常信任的,这也间接表明那邻舍是值得信任的,说明那邻舍与这牲畜的主人有着密切的关联,他是不太可能让这些牲畜受到亏损的。这里让我们看见牲畜主人的交付,是信心的表现;邻舍的看守,则是忠心的表现。在邻舍的看守背后,还带着自己在神面前的诚实,只有诚实地在神面前,才能得到这样的信任,也才能配得到这样的信任!这里让我们看见两个人是邻舍,他们的关系一定非常不错,只有这样,牲畜的主人才会把自己的牲畜交付那邻舍看守;也只有这样,那邻舍才会接受这牲畜的主人对这牲畜的交付。只要有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一点点怀疑,那整个交付看守的假设就不会存在了!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假设中提到,在牲畜被交付的时候,这些牲畜出了一些故障,有三种故障性现象的描述出现:“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这三种现象似乎都是在表明那受托的人没有照管好托付之人所托付的物,表明那人似乎有些不够忠心!

死,说明那牲畜已经被结束了生命。

受伤,说明那牲畜在身体方面遭了亏损。

被赶去,说明那牲畜的存在不被接纳。

这三种现象所表明的,都是说明受托之人并没有尽责看顾那些牲畜。牲畜死了,他没有尽到保护性命的责任;牲畜受伤了,他没有尽到保护身体的责任;牲畜被赶去了,他没有尽到看守牲畜的责任。这人是不忠心的,虽然他没有义务看顾那些牲畜,但他却没有照着所接受的看守职责,去看顾所交付他的牲畜。

但是在这里让我们看见这样的事情没有见证人,因为“无人看见”。这“无人看见”,明显说明那些牲畜的失踪没有见证人,所以那些牲畜究竟往何处去了,就无人得知了!随带的这些牲畜是如何失踪的,也无人得知了!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假设,主要说到的是没有见证人。不管什么事情,如果有见证人的见证,事情将会好解决一些;但如果没有见证人,那就比较难办了,但这样难办的案件,若到神面前去,就会显得非常容易了!……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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