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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二)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4:诡计杀人的报应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另一种情况——杀人的另一种类型,就是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的一个假设,这样的人就是逃到了神的坛那里,也要把他捉去治死!

圣经在这里与先前一样,仍然是以“人若……”开头,这固然是说明这句话是一种假设,但也说明这个假设有可能会发生,有可能存在。这个假设所要表达的,就是人的“任意”的杰作。人凭自己的意思喜好行事,这就是“任意”的意思。而这里假设性“任意”的事情,并不是一般普通的事情,而是“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这就让我们看见这个假设的事情的严重性,这个凭自己喜好所行事情的严重性,因为这件事情是牵涉人命的事情,所以它不同一般。这里让我们看见的那“人”是以“诡计”杀人的,这“诡计”所要表达的,就是撒但的“聪明”、撒但的“智慧”。神在这里所假设的这人不仅是任意妄为的,而且是诡计多端的,又是轻视人命的。这句话让我们看见这假设中的那人的三方面特征,正是要让我们看见以色列中也有这类邪恶之徒!

圣经表明这样的邪恶之徒,即便他逃到神的坛那里,神也不容他存活!圣经让我们看见有这样一类人,凭借自己的意思随意杀人,不顾人的性命,然后还要像那误杀人的逃到神的坛那里去躲避仇杀。这人的“诡计”实在不轻!他不仅以诡计杀人,还要以诡计逃难,可见此人诡计多端!但是他就是逃到了耶和华的坛那里,神也不许可这样的人存活于世!所以在这里神对他的百姓发出一个特殊的杀人令——

“也当捉去把他治死!”这里的杀人是神所许可的,甚至可以说是神所喜悦的,因为这是神所命定的!神命定的杀人,我们所看见的并不是“杀人”的说法,而是“治死”的说法,也就是治他的罪导致要将他杀死!这个信息在圣经中是非常特殊的,也是“以命偿命”的另一种解释,所要强调的是报应,表现于杀人一事、而在这里更加强调说明了一件事情,就是在治死那人之先必须先做的:“也当捉去把他治死、”这“捉去”是表明这次的“杀戮”不是出于人的私意,而是大众的审判结果,是对罪恶的刑罚,是对生命的赔偿,是神所许可的,是人所公认的!在这个信息中,我们看见的重点就是在于“捉去”,产生的结果便是“治死”那人,也就是说,治死那人是捉去后的事情,并不是捉去那人时所发生的事情。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意思,是要告诉我们一个信息,就是人给人定罪,必须有两个人公证,两个人看见,这也就是圣经上所说的“两个人的见证是真的”(约翰福音8:17)。要将那杀人的捉去,就说明不能独自一个人杀人,必须有其他人在场,其他人作证,这样的杀人才是神所认同的。

圣经整体让我们看见神对生命的尊重,但有时候为了尊重生命,也必须以牺牲生命来见证!因为有人轻视生命,谋害生命,为了更多的生命得到保全,也难免需要除去那些不尊重生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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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5:打父母的人的报应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人道之最。这是关于对待父母的态度问题,圣经记载打父母的,这种人的结局就是要被治死。

在这里所记载的要治死的人,乃是打父母的,这是悖伦、圣经所说打父母的,是与孝敬父母相对立的,也是相悖的。圣经记载到打父母的,就说明在以色列人中确实有这样的人存在。打父母,不仅说明对父母的不尊重,更是表明对神的权柄的挑战,也是表明对神的不尊重。在以色列人中,所有的人都知道耶和华是他们的神,也是他们的父!所以圣经在这里记载对父母的态度,也是引意到对神的态度上。

在这里让我们看见打父母的必被治死,是有人把他治死,这是让我们看见在以色列中有替神审判的人,一直存在于以色列民中。能够将人治死,更重要的是所要治死的人还是以色列民,这自然是神的权柄了!所以在这里让我们看见的信息,所说到的神的权柄就在于治死那打死父母的人的治死者。他是神在那件事上的代表,因为神给了他这样的权柄。非常明显,圣经在这里所记载的治死那打父母的人,那发权柄的就是审判者,这审判的权柄自然在于神所赐予权柄审判的人。以色列中有神所兴起的,也有神所膏抹的。但一切的权柄都来源于耶和华!这是非常重要的!

神审判那打父母的,是对自己的权柄的维护,因为他所拥有的权柄,是人所不可侵犯的,自然也是无法侵犯的!以色列中还有这样挑衅神的权柄的人,乃至神在这里发出这样的警告,这正是因为要说明父母的权柄,乃是神所赐予的,是神所定夺的。若用这权柄的时候没有干犯到神的权柄,这父母的权柄自是不能被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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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6:拐卖人口之人必被治死

圣经在这里有记录到神论及以色列人的生命问题,就是要治死的人有哪些。在这里记载的是拐卖人口的人将要被治死。这里提到两方面,就是将人卖了与将人留在自己手下,这两种情况都属一例,结局都是要被治死。

这里提到拐带人口,所说明的是整个信息的全部。而后面提及的两方面内容,就是把人卖了和把人留在自己的手下都属于拐带人口,而且是拐带人口的全部信息。把人卖了,说的是“带”;留在他手下,说的是“拐”。这个信息所说明的是对人自由意志的不尊重,是掠夺了人从神领受的独特权柄。每一个人都有从神领受的独特权柄,这是不可侵犯的!因为这本身就是神的形象与样式。拐带人口,所表达的信息,是说明拐带人口的人对被拐带的人口夺得了自主权,是神赋予人的自主权。卖人口,所说的是拿人口来作为经济效益;留人口在手下,所说的是那人口来作为工作苦力。这都是说明人的权柄被夺去了,不再有自己选择的权柄。

我们看见神对这两等人的审判,也是与先前所说那“打父母的”一样,都要被治死!人的权柄若成为经济效益,谁做的这事谁就要被夺去生命!圣经在这里所说明的这个信息,是非常清楚的!是对那些贩卖人口的人进行生命的审判!有谁有权柄决定自己的生命?有谁又有权柄去决定别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权柄都在于神,这是只有神才能够定夺的!

圣经在这里记载的杀戮令中,也提到了拐卖人口的人,可见神对生命权柄的尊重,因为那是神的形象样式中的一部分,岂可随意给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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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7:咒骂父母的人的报应

圣经在这里又让我们看见另一种不孝的人将要得到的报应。“咒骂父母的”,这里提到两种现象:一种是咒父母,表明对父母的诅咒;另一种是骂父母,表明对父母的辱骂。圣经记载着两种现象的人在以色列中都要被治死。

圣经在这里一再地强调对待父母不孝的态度,要遭到死亡的报应。这一节所说的是咒骂父母的人要遭到的报应,与前面一样,都是要遭到死亡的报应,而且都是要被治死的报应。这一切都让我们看见一个信息,就是告诉我们要孝敬父母。对父母的不孝,将要直接导致被治死的结局,我们看见这里所说的教训,是对另一种杀人的罪责解脱,说明这种杀人是不会遭报应的。这并不是对杀人的宽容,而是对不孝的刑罚。咒骂父母的人要被报应,因为神为家庭定了次序,就是父母是儿女的权柄。若儿女向自己的父母咒骂,这等于是在咒骂申所立的权柄,神命定这样的人在以色列中要被治死,而且是必然的,这就让我们看见以色列中申所设立的权柄是非常绝对的,也是非常权威的。

对咒骂父母的人,神绝不容忍!他在以色列人中宣布了死亡令,正是要对咒骂父母的人进行直面的攻击,并且宣告这样的人是该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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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8:打人不致死的情况

圣经在这里描述了另一种情况,是人与人彼此相争斗的情况。圣经表明这种情况是一个人用石头或是拳头打另一个人,还没有打死,只是打伤了,导致了另一人病卧在床的光景。

这里只给我们看见事情的情况,仍然是以假设的语气描述的。圣经做了这样的假设,是要表明神并不喜悦这样的事情发生,但神知道这样的事情完全有可能在以色列人中发生。这种情况所说的,是两人相斗,这是表明了两人不和情绪的产生,导致了两人不和的动作。相争只是动作的开端,是动作的引发点。这里所描述的信息,乃是表明以色列人中可能会出现的信息,但还没有出现,所以以假设的语气来表达,人类的不和是从亚当夏娃开始,所以这是人所无法避免的,因为这是全人类祖先之间的自相矛盾开始的。有这样的假设,说明以色列人也不过是人,虽然他们蒙神的恩眷,但他们还是会有亚当夏娃之间的那种争斗情绪。

圣经讲到这种争斗的情绪,以“这个”打“那个”开始进入另一层的境界。圣经说明两人之间的“争斗”导致了“这个”打“那个”。圣经给我们看见人用来打人的武器有两种:石头和拳头。石头所表明的是一切身外之物的武器;拳头所表明的则是一切自身身体上的武器。圣经在这里并没有让我们看见石头与拳头的区别,只是让我们看见石头与拳头都是用来打人的,是对人身体甚至于生命会产生威胁的攻击性武器。圣经让我们看见的这种情况,是这人虽用拳头或者石头打那人,这里似乎还有着东道主的能力说明。“这个”说明的是打人的人占有了主要的位置,说明“这个”人的力量来源。而“那个”被打的,则是完全处于客场的位置,自是缺少了地利的条件。这里让我们看见占据 主场的“这个”打了占据客场的“那个”,这也是石头与拳头发挥作用的一个说明。

圣经给我们看见“这个”打“那个”没有导致那被打的人的死亡,只不过躺卧在床。这个信息虽是假设性质的,但仍然是非常奇妙的!打人不至于死,说明打人的人是有分寸的,没有下杀手,但打人致病卧在床,那说明这人打人时控制的手力。这一切都让我们看见一个信息,就是打人的“这人”是有计划的,他只是打伤了“那人”,让那人无法起身,只能在床上呆一阵子,这不仅让我们看见“这人”是有计划的,也让我们看见“这人”对打人的技巧把握之准,说明“这人”似乎是一个习惯性的打手,否则决不可能有如此的打人技巧!

圣经让我们看见这样的一种情况,是说明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在以色列中会有打手性的人物出现,这并不是表明神希望这一类的人出现,而是让我们知道,这样的人出现,会给以色列带来的伤害,以此警惕以色列民防备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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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19:赔偿

圣经给我们看见当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打伤却并没有打死的情况下,若那被打的人能够再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人的可算无罪,但需要赔偿被打人的损失,以耽误的工夫为标准,而且还要将那被打伤的人医好。

圣经让我们看见有一个赔偿律,是在打伤人的情况下出现的。这里提到如果被打的人能够重新站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人可算无罪。这里的教训似乎显得不怎么公平,但我们却知道神所教训的信息有他自己的原因。这里让我们看见被打的人没有死亡,是说明那打人的人并没有下重手,所以那打人的人是有分寸的。那被打的人若能起来再走,这说明那被打的人生命仍得保全,而且还有活动力。所以神并不以那打人的人为有罪。我们看见圣经整体的教训,都在说明一个信息,就是我们的神并不是随便定人罪的神,而是赦免人的神!他并不喜悦定人的罪,只是人的罪恶过甚,神才会干预到人的行为中。

圣经给我们看见了另一个律,就是赔偿律。圣经上讲到赔补的时候,首先提及的是赔补的标准,乃是以耽误的工夫为标准的;又说到赔补的方式。是以金钱作为赔补的工具。但圣经让我们看见还有一点更重要的信息,就是“并要将他医好”,这乃是赔补的重点所在。他不仅要赔补那人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赔补那人的身体缺憾。神所教导的赔偿,是以人的实际需要为准则,以人的外在需要为附属发出的。神所希望的,是以色列百姓的和睦,他不喜悦他的百姓彼此相残,因为那是残忍的事情!我们的神是充满了爱的!他愿意他的百姓和睦,不愿意他的百姓起纷争,更不愿意他的百姓之间产生隔阂,彼此为仇。

以色列人所经历的教训,是以生命为准,因为在人的里面有神的生命,所以他对以色列百姓的一切教导,都是从爱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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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20:棍打奴婢即致死者必受刑

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一个信息,是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会产生的结果。这是一个假设性的语句,表明这个信息是假设性的,并不一定是曾经有过的,也不一定是以后会出现的,但神在这里做了这样的假设,是表明这个假设性的信息有可能会实际出现。

圣经在这里说到的信息总内容,是有人用棍子打仆人或婢女的一个假设。在这里,假设性中大人的棍子不可以随便打自己的仆人或婢女,但不是不可以打自己的仆人或婢女,这里让我们看见神为别人的家奴,彻底解决了男人与女人的不等地位的问题。只有身为仆人或婢女,才会知道自己的位置。这里与先前所记载的信息有一些不同,前面两个以色列人的争斗,那里所记在当时所用的兵器是石头或拳头。而这里所记载的兵器更甚,居然用起了棍子!棍子不应该用来打人,而是用来保护生命。这里所假设被打的人是奴仆或婢女,所以圣经在这里所描述的重点信息,就是真理的实际应用。并且我们还有一个共识,就是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这个信息,会引发另一串更大更多的信息亮光产生。奴仆和婢女既然本来就不属于他们本身,那那人就失去了对奴仆和婢女的尊重。

圣经让我们看见,如果被打的奴仆或婢女立刻死在自己的面前,那就说明先前的人下手不仅沉重,而且导致了人的生命立时死亡!尊重生命在于实际的行动,必须从周围的小人小事开始。像这样对待自己奴仆婢女的主人,导致了别人的死亡,那便是将生命轻贱,降格的看人生,降低地看世人。在这里特别强调被打的奴仆和婢女当时立即死亡,说明主人对人的生命并不看重。立时的死亡,说明当时的奴仆或婢女的主人下手的沉重。死在那人的手下,说明那人被定罪,乃是被自己手所做的定了罪。

圣经让我们看见一个结果,就是将要受刑。受刑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乃是人的心!那主人将奴仆或婢女必须打死后,他们似乎一点感情都没有,所以神要刑罚他!

以色列人注重生命,却常常出现莫名其妙的病状,如果被打的奴仆或婢女当时死亡,他的一切工作都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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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21:另一种假设

圣经在这里提到另一种假设,说明这种假设性的现象也是可能存在的。圣经说到这种假设就是若被主人用棍子打的奴仆或婢女并不是立即死亡,而是过了一两天后才死,那主人就可以不受刑,原因是那奴仆或婢女是主人用钱买的。

这里给我们看见的另一种假设性信息,是被打的奴仆或婢女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是过了一两天才死。这里让我们看见的信息是奴仆或婢女并不是因被主人的责打致死。做这样的假设,似乎是在表明那被打的奴仆或婢女并不是因为主人的责打致死的。虽然如后面所说,那奴仆或者婢女死了,但不可以说那是主人打他(她)的后果,因为时间上有冲突。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人是活在时空世界中的,所以若被打的奴仆或婢女没有立即死亡,这就说明他(她)的死亡完全可能与主人对他(她)的责打无关,或者是因为他(她)没有及时求医,或者是因为其它因素。但既然过了这“一两天”,那就说明这并不是殴打的结果,因为没有实际的证据显明这样的结果,所以……

那打仆人或婢女的主人就可以不受刑。这是圣经记载打死人的不受刑的一种现象。圣经记载“就可以不受刑”所要表达说明的,是那打人的主人似乎可以免刑,这里并不是在说明以色列法度的公正与否,而是在隐约地强调说明神对生命的看重。被打不致死,而过了一两天后才死的那仆人或婢女虽说是死了,但他本身就是主人的财产,这是将自己卖出去所应该知道的要付的代价。那被卖的奴仆或婢女对自己的生命没有权柄,所以他(她)无法卖出自己的生命,因为那生命本就并不属于他(她)本人,而是属于神的!但这样的信息并不表示他(她)将自己的身体交给了神,所以当他将自己卖于主人的时候,也是将自己的身体一同出卖了!当然,主人对他(她)的身体就有了权柄,他(她)的身体受到了伤残,主人便可以脱罪。

这“用钱买的”在这里所表明的,是要强调那不是生命的代价,因为生命是不能用来买卖的!能“用钱买的”可以肯定,并不是属于神的!如果是神所赐的,那是金钱绝对无法买卖到的!那样自然就表明了神只对那被卖的那奴仆或婢女的生命有拥有权,而对待那被卖的奴仆或婢女的身体,神没有要他们交出权柄给神!既然主人用钱买了他们,那他们的身体就是他们主人的了!

圣经给我们看见那时代的黑暗,就是贩卖人口是常事,就是在以色列人中都是这样,其它国家那就更不必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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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22:彼此争斗伤至有孕妇人的结果

这里又让我们看见一次“人若……”,表现出另一种人世间问题的假设。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彼此争斗乃至伤至有孕的妇人,甚至那孕妇坠胎,而后那妇人却没有其它伤害的情况,那争斗的二人所要付出的代价。这代价让我们看见他就需要有赔偿,而他所要赔偿的,乃是根据两个标准来:第一、按着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第二、照着审判官所断的。他所要进行的,就是“受罚”。

人与人之间产生争斗,按人的看法来说,本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以色列人中,这却是非常不对的事情!这不仅因为以色列人都是一个家庭的人,都是一个生命系统的人,都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后代,也更是因为他们乃是神的选民。在神的家中,人是不应该起纷争的,更不用说争斗了!但是神却知道人的本性,知道人一定会为了某些事情而脑纷争,这是亚当犯罪后的人类共同天性,是没有人能够自我避免的,以色列人也不例外!争斗是两个人的事情,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用在争斗中正合适。而人与人的争斗,自然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或许开始是一个人的问题,但发展后却变成两个人的问题,甚至更多人的问题矛盾,这样就难免影响到周围的人……

可不是吗?有孕的妇人受到伤害了!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状况,有几种可能:首先是争斗的两个人都是有孕的妇人,就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另外就是争斗的双方中有一方是孕妇,也会难免发生这样的事情!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是孕妇,而旁观者中却有孕妇,受其影响,受到伤害了!

这里假设的情况是受到伤害的孕妇,直接导致了坠胎的惨剧、这是一种间接的杀人,但在这里显明的却是误杀人,因为这胎儿与那争斗的双方绝对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冲突,也不可能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冲突,当然也不排除间接的利益冲突,因为很多人都是以自己的孩子来作为争斗的兵器,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当然就难免他们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但就孩子的生命而言,这绝对不是故杀人的情况,因为人与人的争斗,乃是以对方为敌,绝不可能以对方的孩子为敌。坠胎绝对是一种误杀的情况!

圣经给我们看见那有孕的妇人本身却并无别害,所以这并不是因仇恨而杀人,因为要说仇恨,那被仇恨的是对方,而不可能是某个孕妇肚子中的孩子。这“并无别害”是“随后”的事情,也就是说,在妇人没有确定受到伤害之前,这件事情不可以轻易审断,任意定罪,一切的事情必须在确认那妇人“随后”是否受到别的伤害来做决定。

圣经给我们看见,在妇人被确定没有受到其它伤害的情况下,那伤害妇人的,要做出相应的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却有两个标准:首先是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另外就是照审判官所断的。

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这句话所表达的,是以人的标准而言,因为人都会有自己的感情,所以这是符合了人的感情需要。妇人的丈夫所要的,其实是指着那被误杀的孩子的父亲所要的。也就是说,乃是给孩子的父亲的安慰。这样的教训,并不是要让被杀的孩子的父亲凭着自己的意思去敲诈那误杀人的,而是要让那孩子的父亲受到安慰,心理上得以平衡。但圣经给我们看见这一切并不都要根据孩子的父亲所要的来决定,也就是不能都根据那坠胎的妇人的丈夫所要的来决定,就是为了避免孩子的父亲,也就是那坠胎的妇人的丈夫肆意无止境的敲诈。这样就有了另一种赔偿的方式,乃是用来约束受伤害的孩子的父亲的,那就是……

照审判官所断的。这审判官必须是中性的,因为他是神在以色列中的代表,必须公义审断,不能随意偏袒。因为审判官的所断,是要成为以色列中的标准,成为标准的,自然要有标准的根据,那人就必须公义,因为审判官所代表的乃是耶和华以色列的神!他在以色列人中的权柄,是神所赋予的,也是神所定规的。那被审断的人,必须遵着审判官所断的行,就是要照着审判官所定规的受罚。

受罚,是赔偿的方式,让我们看见神的公义。更是要让世人看见神在以色列人中的权柄,是建立在公义的基础上,并不是神随意定规他们的案件, 公义也是神的特性,是神属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神所有的属性中,以慈爱为首,紧接着的就是公义了!他的公义,不仅是对待世人,不仅是对待邪恶的背叛之灵,更是对他的百姓而言。他的百姓的受罚,是他公义的审断的开始。犯罪的就要受罚,那是神所定规的自然率,是真理的准则。站在犯罪的人的位置上,他必须勇于承担起自己犯罪的后果,这就是这里所表达的信息的含意。

每一个人都会在不同的环境下或大或小地做一些错事,因为这是亚当夏娃犯罪后带来的自然性特征。当这些罪恶的后果影响到别人的时候,圣经让我们看见,他们就要受罚,因为这是自然的需要,并不是对方的要求,而是自己应该付出的代价。所以我们必须知道一个信息,为罪恶受罚,不应该是别人的要求,而应该是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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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23—25:偿还之例

圣经在这里给我们看见一系列定例,是论及在争斗中对别人造成伤害的赔偿。就是当争斗中,若对其他人产生伤害,自己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圣经在这里让我们看见所要做的赔偿,包括命、眼、牙、手、脚、烙、伤、打这八方面。

以命偿命所说的是对生命的赔偿,就是伤及了别人的性命,自己就要以命相偿。

以眼还眼所说的是对眼睛部位的赔偿,就是当对别人的眼睛构成伤害,自己也要将自己的眼睛交给对方,让对方来决定自己的眼睛。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与之同属一例。

以烙还烙是指当伤害别人的时候产生了烙印,便要在自己身上让对方也烙上印记,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与之同属一例。

以命偿命所说的是性命方面的赔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这四点所说的是肢体方面的赔偿;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所说的则是受伤方式的交易。

我们在这里看见这一系列教训,似乎是非常强暴的,但这与耶稣的教训并不违背,因为这里所教导的教训,是自己伤害别人时自己所要做的,就是赔偿性的信息、赔偿性的教训,是指着当自己亏欠了别人所要做的赔偿性举动;而新约中耶稣的教训让我们看见的以善胜恶,乃是当别人亏欠自己的时候我们所应当做的。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只不过位置做了交换,处理事情的方式也就截然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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