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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五)

申命记16:22
经文:“……也不可为自己设立柱像。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恨恶的。……”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七十七)

承接前文,这里继续描述摩西论及以色列人为耶和华神筑坛的时候所禁戒的,除了前一节经文所述不可在坛旁栽树木为木偶,这里还记载了另一层禁戒,就是不可为自己设立柱像,是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恨恶的。

耶和华神所恨恶,不单单是在耶和华的坛旁栽树木为木偶,也有为自己设立柱像。这里描述“为自己设立柱像”,并非一定以自己为模板所设柱像,而是所设立的柱像乃是为了人自己。这里让我们看见,当以色列人为自己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一定意义的偶像,才会有设立柱像的可能性出现。在此前提,乃是为自己,是要表明设立柱像的人已经没有单纯为神而活的信仰基础,而是选择了为自己而活。有了自己的目标,就会形成偶像概念,才会有这里所述“为自己设立柱像”的信息以为禁戒。

这里特别提及“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恨恶的”,是在一定意义上将耶和华摆在以色列人的神的位置上,是以显明这里的信息前提,是耶和华乃是以色列人的神!只有耶和华是以色列人的神,才能达成耶和华所恨恶的,摩西会以此禁戒以色列人的行为,提醒以色列人的信仰。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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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1
经文:“……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七十八)

摩西论及献给耶和华的物中,牛羊不可有残疾,也不可有什么恶病,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这里以“凡”字诀带出献给耶和华神的牛羊的要求,是表明所有献给耶和华神的牛羊,都要受到这里所带信息的限制。

献给耶和华神的牛羊,不可带有残疾,也不可有什么恶病。残疾的牛羊,表明献给耶和华的物并不完整,是以不完整的祭物来表明自身的不完整,因为献祭所蕴含的本质意义,乃是献上自己。若所献牛羊带有残疾,即是表明献上自己并不完全,带有自己的残缺,达不到神的要求不算,还表明神所造的不完整,这才是大问题!另则,有恶病的牛羊,表明献给耶和华的物是在不适合的时候献的,因为在无病状态的牛羊没有献上,等到牛羊病了,才来献上,是以显示出献祭者对于耶和华神的献祭态度并不合格。

这里对于献给耶和华的牛羊中带有残疾的和带有恶病的,摩西告诫以色列人不可献上,也即要将这些牛羊排斥在献给耶和华的物之外。这不仅要显明耶和华神的尊荣,更是要带出“耶和华你的神”在以色列人中的权柄。

而若将带有残疾的牛羊,或者带有恶病的牛羊献给耶和华,这将为耶和华神所憎恶。耶和华神所憎恶的事情有不少,是要以色列人引以为鉴的。这里所描述的也是如此,为耶和华所憎恶之事,是要提醒以色列人对于献祭一事的重视,这件事情是直接影响到耶和华神对以色列人的感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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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2
经文:“……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七十九)

这段信息所关涉的人群,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所关涉的地域,是在耶和华所赐给以色列人的诸城中;所关涉的主要对象,不拘男女;所关涉的事件,是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即违背了耶和华的约。

这里的“你们”,所指的正是摩西传讲律法的对象——以色列人,是以信息所提出“在你们中间”是将信息的设定范围,圈在了以色列人中。准确地说,这里所传达的信息,是在以色列人中所要注意的。

这里所提及的地域,就是耶和华所赐给以色列人的诸城,包括所有的城,即信息所说明的“无论哪座城里”。只要是以色列人所拥有的城,按本质来说,都是耶和华所赐予的。而被耶和华所赐予城市的,乃是要认定耶和华为自己的神的人,也就是与耶和华神建立个人关系的人。地域,乃是耶和华所赐!按本质来说,一切的地域都属于耶和华,因为全地都是耶和华所造!

这里的信息对象,包括了以色列人中的所有人,无论是男是女,都蕴含其中。也即信息是针对整个以色列民族所发。每一个以色列民族的人,都与此信息相关。

信息涉及内容,是有人行了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耶和华的约。这显然是一个假设性信息,是摩西在信息中论及的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虽说是可能发生,但既然摩西提出来,那就会有可能出现,而且可以说,出现的几率极大!正因如此,摩西在这里提出这层信息,是要以色列民对此有所防备,更能够对这种情况引起警戒,免得落入信息所提及的假设性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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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3
经文:“……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

摩西论及耶和华神所憎恶的,就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有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就违背了耶和华的约。这里继续描述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是去事奉敬拜别神,其中涉及了拜日头、拜月亮,以及拜天象。这些都是主不曾吩咐的。

非常明显,这里对于耶和华神所憎恶的,乃至于耶和华神眼中看为恶的事的描述,是从以色列人的信仰、事奉中入手。明显事奉与敬拜乃是整个信仰的重中之重!如果将事奉与敬拜的对象归于别神,即除了耶和华以外的神——更准确地说,那根本就是假神!这将为耶和华神所憎恶!

这里提及事奉敬拜别神,从三方面描述,分别是拜日头、拜月亮、拜天象。这三种敬拜对象,本身就是受造之物,乃是耶和华神第四天所造,用于定节令、日子、年岁,并管理昼夜,分别明暗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日头、月亮、天象并没有人高贵,因为人乃是按着神的形象与样式造的,又有神口中的气吹入,是以在本质上,人就比一切其他受造之物更高贵!若将日头、月亮,乃至于天象列入被事奉敬拜的对象之列,是对于人的根本的轻视!

这里描述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一切的事件,都是主不曾吩咐的,就是属于过于神的吩咐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被列为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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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4
经文:“……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一)

这里让我们看见前面一系列信息的后续,就是有人将以色列人中间有违背耶和华的事件告诉以色列中的某一个人,就是听见信息的人,不拘是谁,都在这里所指向的“你”之列,是以这里的“你”是一个泛指概念,泛指听见有人传达信息的人。

听见信息的人,不可立刻判定信息的真伪,而要细细地探听。这细细地探听,自然是为了判定事件的真伪,因为信息事件并非自己亲眼所见,也非自己亲耳所闻,是以需要探明真伪。而这里以“细细地探听”来判断“果然是真”与否,是以表明以色列人对于事件真伪的判断,在本质上并不凭借眼见,却更多凭借听闻。而这里提及的听闻,并非通过别人,而是自己直接去探听,而且还是细细地探听,以确定“果然是真”与否。

如果判定事件为真,就是经过探听,明确了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了以色列中。这是一层假设,对于事件判定的假设,也即经过一系列讨究,结果已经明显的假设。这里用了“果然”与“准”这两个字眼,明显是对事情有了绝对的判定,也有了绝对的结论。

这里的信息,准确来说,是从听见别人所传的转为经过自己验证的这一过程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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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5
经文:“……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二)

这里记载的是对于经过验证被确认有事奉敬拜别神的以色列人,摩西论及对他们的审判,就是以色列人中对待行这恶事的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要将其拉到城门外,用石头打死。

这里首先对于事奉敬拜别神定罪为行恶事,是以表明信仰超越行为,才能够有信仰上的罪恶,可以以行为的罪恶来定罪。

对于行这恶事的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里给予判定罪行得到的刑罚,就是将其拉到城门外,表明他(她)不再属于那城,是已经被驱逐出去的人。

这里给予判罪得到的刑罚,除了被逐出那城,还要将其用石头打死,也就是结束他(她)在这个世界上的生命,是以判定他(她)的罪无救!而用石头打死这种刑罚,在一定意义上是表明他(她)的死,乃是居于石头的力量,表明石头是有能力结束人的生命的,但这能力却是要经过人的操纵,以人的力量释放出石头的力量。这一行动,也是让我们看见对于罪恶的审判定罪,带来的死亡刑罚,乃是经过“你”的手成就的,就是要表明定罪的与行刑的都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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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6
经文:“……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三)

这里让我们看见对于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的人,以色列人要将他用石头打死。这是极刑,是死刑!是以对待这一类的案件,以色列人一定要谨慎,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准将那当死的人治死,却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就治他死罪。

对于案件的见证人,圣经一再提出需要两三个人的口才可定准,一个人的口不可作准。这是让我们看见以色列人对于刑法应有的谨慎态度,是以警戒以色列人处理案件的时候,不可偏听偏向,却要有事实的见证。以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是可以彼此印证,一旦有一点偏差,就可能是假见证,不可采纳,不可以此定罪,同时也要借此打击陷害人的假见证。

这里以两三个人的见证和一个人的见证作为分别,是要让以色列人知道律法的严谨,也是以此提醒警告以色列人,预防他们有作假的现象,也防止他们为利所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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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7
经文:“……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四)

当案件被定准,两三个见证人确认了有恶在以色列人中发生,就要用石头将当死的人打死。这一举动,是有先后顺序的,就是对于下手用石头打死那当死的人,是有先后顺序的。先出手的,必是见证人,然后众民也要下手,将那人治死。这就是将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除掉的手段。

见证人先下手,是要将那恶人所带来的影响,首先从见证人的面前消除。因为恶人所行的恶,首先影响到的,就是见证人,是以只有见证人开头,才能将那恶在以色列人中进入消除阶段。而见证人下手,却不能直接将那恶人杀死,要在众民一同下手之后,才能完成治死的举动,是以表明在除恶的行动中,并不是以色列人某一个人的义举,而是整个以色列民族都对罪恶的厌恶,才行如此的杀戮举措。

只有见证人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那恶人杀死,才能导致把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间除掉。这一信息就致使此举是唯一的除恶举措,别无替代之法。如果用其它方式将那恶人杀死,或许恶人死了,确实得了他当得的报应,但在以色列人中间,那恶的影响力,却并没有完全地消除,是以这里描述“这样”的信息,是将此报应之法在以色列人中列为必然的途径,对于前文描述的罪行,只有如此行,才能将那恶在以色列人中尽行除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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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8
经文:“……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五)

这里提出另一重假设性信息,是以城中为单位提出的,也即信息所涉及的假设性内容,是发生在以色列人的城中,也即在地点概念上,是绝对性信息,表明信息涉及的地点,绝对是与以色列人有关联的。

这里所假设的内容,是起了争讼的事情。这争讼的事情,是居于有流血的状况,或者有争竞的状况,又或者有殴打的状况。流血的状况,表明事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危害到了人命问题;争竞的状况,表明事件涉及到人际关系,妨碍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殴打的状况,涉及到了人身问题,有害于人的身体的健康发展。是以这里所提及的争讼事件,就是因流血、争竞、殴打这三种情况带来的争讼事件,直接关系到人的自身发展,是使人的身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人的身体出现故障。

这三种情况带来的争讼,假设性信息描述到信息的对象难以断绝这类案件。这一信息的描述,是让我们知道人的问题,是极其难以解释的!人与人的关系出现问题,是非常容易陷入到无法解决的状况中。这并不关乎人的决断力量,而是因为人与人的关系,本身就极其难解。

虽然人与人的问题,在人的眼中难以解释,但以色列人却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向,就是耶和华神所选择的地方。以色列人可以起来,前往耶和华神所选择的地方。这是让我们知道,以色列人,世界上可谓最有聪明才智之人,对于一些人与人的关系,却无法解释清楚,但它们可以将自己的问题,就是难以解答的案件,带到耶和华神面前,借着耶和华所赋予的智慧,或许也无法解答,但耶和华神本身,却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好途径。被耶和华神所赋予智慧的以色列民族,尚且在世界上成为最有智慧的种族,更何况那赋予智慧的耶和华神自己,岂不更是智慧的源头,充满了超越一切的智慧之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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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7:9
经文:“……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二百八十六)

以色列人所在的城里若出现了难断的案件,可以去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向他们求问,必然得到他们所指示的判语。

既然是案件,就必有判语。这里让我们看见以色列人并非每一个都有智慧决断案件,但耶和华神却将自己所选择的人赋予他们,让他们能够有决断之地,并有决断之人。是以在以色列民族中绝无不可断之案件,最多也不过需要找到更亲近与耶和华神的人,有耶和华神所赋予特别智慧的人。这里提出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可见这三种人就是有这等智慧、谋略之人,能够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使得争讼的事情可以圆满解决。

这里最后表明了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无疑是被求问的祭司、利未人以及当时的审判官,他们有所得到,就是对于案件的判定,有了最终的判语,使得案件得以进展,得到解决。这里提出他们必将案件指示你,无非是他们对于案件有了结论,就将这结论述说出来,以成就案件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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