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6:3
经文:“……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
标题:几种假设性中的罪(二)
这里继续让我们看见耶和华晓谕信息中提到的一种罪恶,是与先前提到的几种罪恶相承接的,仍然是以“或是”作为连接词,表达其中的并列关系。这里提到的罪恶,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的信息。这里一并总结所有罪的内容,说到“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么罪”,其实所要表明的,是犯了这众多罪恶中的任意一种云云。
这里提到的信息,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的罪恶这一信息是让我们看见除了贪心在内,还有顺带的谎言欺骗,甚至还连带了起假誓,这分明是对神的诚信真实的挑衅。本来捡了遗失的物是一件好事,将之归还物主,是助人为乐的表现。但这里提到的却是捡了遗失的物这一信息上行了诡诈。这一行诡诈的信息,并不是说他没有归还物件,而是似乎在归还物件的事情上做了点手脚,就是这里所说的“说谎起誓”。非常明显,如果是不准备归还所捡遗失物件的话,根本不需要行诡诈,也根本不需要说谎起誓,只要不出头让人注意自己就行,但这里提到的却是明显让人注意到了自己,不仅“行了诡诈”,而且还附加了“说谎起誓”,这明显是在表达这人捡了别人的物件的事情已经公诸于众了!所以这一信息并不是让我们看见他捡到物品不归还,而是让我们看见他捡到了物品而又行诡诈说谎起誓的事情。所以圣经定之为罪,正是因为他的诡诈,乃至说谎起誓这几点。诡诈,表明他内心深处的邪恶,是对神的得罪;说谎起誓,则是表明他语言上的虚假,是对人的得罪,并且还以神的真实性来证明自己虚假的信息,这实在是邪恶至极的体现,让我们知道这人的罪恶达到了何等地步!
圣经在这里最后让我们看见,“在这一切事上犯了什么罪”,这是要告诉我们,这两节经文所提到的一切信息,都是属于罪恶的范畴,是对这两节经文的总结。但明显的,这一信息并不是要表达什么重要的内容,只是告诉我们这两节经文中所提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属于罪恶的范畴,让我们引以为戒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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