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5:12
经文:“……他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作为纪念,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这是赎罪祭。……”
标题:他有了罪的时候……(八)
在这里的信息中,我们看见的是一个人在犯了罪的假设下所要做的事情的整体总结。那犯罪之人所要做的是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祭司所要做的是取出一把作为纪念,并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圣经在这里再一次强调这是赎罪祭。
在赎愆祭的信息中,其实是以赎罪祭为主,以燔祭为辅的。当然,祭物的信息却包含了燔祭的祭物、素祭的祭物在内。所以这赎愆祭的信息,似乎是蕴含着除平安祭之外,其它三种祭物的综合总结。
献祭之人要把供物带到祭司那里,因为祭司是献祭的实际操作者,这是神所指定的,无人能够随意更改,否则献祭将不蒙悦纳。
祭司所要做的,是从供物中取出自己的一把来作为纪念。这里让我们看见献祭者所献的祭物中,明确有供给祭司的一部分,这不仅是神赐予祭司的生活所需,也是为了更方便献祭之事的执行。祭司要从供物中取出自己的一把,目的是要作为纪念,这里并没有让我们看见所作的纪念是怎样的纪念,只是提到了这个纪念的信息,似乎是表明这纪念的重要性,但纪念的内容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纪念这件事的本身,重要的是纪念所要献上的供物中祭司自己的那一把。也就是说,这里所提及的“纪念”,突出的乃是“纪念”本身的重要性,并不关乎其它事情。
既然祭司从那犯罪之人的供物中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作为纪念,纪念一事所要做的,乃是“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这一信息所突出的乃是将作为纪念的那一部分焚烧,焚烧的位置是在坛上,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在燔祭的坛上还是在赎罪祭的坛上,但这里由于后面表明了“这是赎罪祭”,那自然应该是在赎罪祭的坛上了。焚烧的例,是以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为标准,这几乎是所有祭物焚烧的统一标准,尽管没有如此申明,但在五章经文中,我们看见的基本上都是火祭的例。所以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五种祭物,均是以火祭的方式献上的。或者换言之,五种祭物根本上是完全属于火祭的范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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