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35:32
经文:“……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标题:晓谕信息(二十)
由于是故杀人的,所以这里提及即便那人逃到逃城,以色列人也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还有机会住回自己的本地。
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信息所针对的,正是“那逃到逃城的人”,也更有一个前提,乃是前面所述“故杀人犯死罪的”。因为他的“故杀人犯死罪”,致使他是属于必被杀害的一类人。既然属于必须被杀的,即便他“逃到逃城”,成为“那逃到逃城的人”,也无法为他的生命作保障。
以色列人不可为他收赎价,表明他的罪不可赎。这一信息并非指明罪有多重,而是强调了罪恶的报应是必然的。不管是什么罪恶,只要是故意犯的,都逃不了罪恶的审判,哪怕进入逃城,也无法避免罪恶的审判,无法避免被定罪。
收赎价的目的,是要使付出赎价的人可以有机会回到本地,也即保全生命。而回到本地的条件,是当届大祭司死亡;所以这人的生命还有机会恢复自由。而如果他是故杀人的,是不配享受那么长的生命的,因为故杀人的,必须被当即杀死,这是对被其杀死的人负责,或者说交代,也是表明对生命的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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