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35:24
经文:“……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标题:晓谕信息(十三)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对于杀人事件的处理,首先是会众成为审判者,接着是审判的标准是要照典章行事,然后是审判的对象牵涉到了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两类人。
非常怪异的一件事情,对于杀人的审判,神并没有自己直接参与,也没有设定什么审判官在以色列人之中,而是直接命定以色列“会众”对此进行审判,我们如果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可以称这种审判为“公审”,就是以色列会众一同施行审判以显明审判的公正性。
审判杀人事件的标准,并不照着会众的意思,而是要照典章行事,就是耶和华在以色列人中设定的典籍章程,以成就以色列人律法的根本之所在。这是神对审判事件的干预,以避免会众错误的判决。
审判的主要对象,就是所牵涉到案件中的双方,分别是“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这里并没有表明谁是被告,谁是原告,是以此显明这个案件并不能按照人间的法律来设定事件的本质,所以会众要审判这件事情,不能以人的意志来决定,而要寻求这件事情的本质所在,从神的角度来看待事件,以求得神对于此事的评价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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