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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四)

民数记35:24
经文:“……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标题:晓谕信息(十三)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对于杀人事件的处理,首先是会众成为审判者,接着是审判的标准是要照典章行事,然后是审判的对象牵涉到了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两类人。

非常怪异的一件事情,对于杀人的审判,神并没有自己直接参与,也没有设定什么审判官在以色列人之中,而是直接命定以色列“会众”对此进行审判,我们如果用更通俗的话来说,可以称这种审判为“公审”,就是以色列会众一同施行审判以显明审判的公正性。

审判杀人事件的标准,并不照着会众的意思,而是要照典章行事,就是耶和华在以色列人中设定的典籍章程,以成就以色列人律法的根本之所在。这是神对审判事件的干预,以避免会众错误的判决。

审判的主要对象,就是所牵涉到案件中的双方,分别是“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这里并没有表明谁是被告,谁是原告,是以此显明这个案件并不能按照人间的法律来设定事件的本质,所以会众要审判这件事情,不能以人的意志来决定,而要寻求这件事情的本质所在,从神的角度来看待事件,以求得神对于此事的评价论定。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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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5
经文:“……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标题:晓谕信息(十四)

对于误杀人的,圣经有一个特定的要求,就是使他逃避报血仇的人杀戮的特定要求,那就是他必须在逃城中居住,不能出去,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这里首先指明救那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的,乃是“会众”,这是对前文的总结,更是表明审判的公正性,是可以经得起众人一起关注的。会众一起参与的“救”,是表明这件事情被判误杀是所有人公证的,所以事情的结果,也当由会众来承担。

而对于那误杀人的,圣经也并非没有限制,就给予他进入逃城保全生命的好处,那就是他要“归入”逃城。这“归入”并非进入那么简单,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的。如果说“进入”是一时一刻的融合,那“归入”则是表明此时开始他就必须进入其中,成为其中的一份子,是彻底的融入,而非一时的融合。也就是说,从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的人的手,进入逃城开始,那误杀人的就要在这逃城中住下来,只能得到在逃城中的自由,不能享受逃城之外的气息。

而这里限定,那误杀人的要住在逃城中,并不是终身在其中,而是有一个时间性的限定,就是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非常明显,这里的时间限定,是以大祭司的生命为界限,也就是说,在当代大祭司还在世的时候所判定的误杀事件,只能限制当时代误杀人的人在逃城中受限制,而一旦过了当代大祭司在世的生命,就像刑满释放一样,或者像大赦天下一样,前一代大祭司时候误杀人的人便可以得到出离逃城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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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6—27
经文:“……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标题:晓谕信息(十五)

这里让我们看见关于误杀人的出了逃城之外的情况下被报血仇的人遇见,然后被杀,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这是让我们看见对于误杀人的一个限制,就是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只能在逃城之内。不管怎么说,误杀人的毕竟杀了人,尽管并不是出于本心本意杀人,但杀了人却不容置否,所以尽管因为是误杀人而可以逃过生命的危机,但也有了一定的限制,就是只能够在逃城之中生活、居住,却不可以离开逃城的范畴,因为一旦脱离了逃城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就等于失去了神所命定的保护,那样落于报血仇的人手中,也就等于自寻死路。

对于报血仇的人来说,如果在逃城境外遇见误杀人的,将其杀了,却没有流血之罪。这是让我们知道神的公义准则,在以色列人中是最为坚定的。杀人者必被杀戮,这是神所定的律。如果报血仇的人杀了误杀人的,只要不在逃城之内,就可以因为血仇而避免流血之罪的涉及。

这里的信息,主要显明的是对于误杀人的保护,只在逃城之中。就着属灵的含义来说,只有在耶稣基督里,无意犯罪的人的罪才能得到赦免,不被定罪,可以脱离死亡的网罗;反之,一旦从基督里跑出来,那就等于失去了基督的保护,那时候落于罪恶的网罗,将无法摆脱罪恶的刑罚,就是永远的灭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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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8
经文:“……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标题:晓谕信息(十六)

这里首先提示出一个重要的准则性信息,用了“该”的字眼,来表明信息的力度性。这里所“该”的,乃是表明误杀人的住在逃城里的必要性,是以强调这个信息的准则。而这个“该”的信息,却是有时间限制的,并不是永无止境的。时间限制于大祭司在世的日子。等到大祭司死了,误杀人的才可以重获自由,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这个“该”的信息,是表明一个准则,关于误杀人的住在逃城里的必要性的准则。误杀人的,尽管是无意识的,但毕竟是杀了人了,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这里,对于误杀人的限制,乃是活动区域的限制,就是限制误杀人的活动范围,只能在逃城之内,生命才得保障,才不会被报血仇的人杀死。

另外,这里还有另一个表明也随之而来,就是误杀人的住在逃城里的时间限制,就是当时的大祭司还在世的时候。一旦大祭司离开世界,死了之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这里有一个隐藏性的信息没有提出,就是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离开逃城回到他所得为业的地方再遇到报血仇的人的追杀会怎样。是以这里所隐藏的信息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大祭司死了之后,误杀人的不一定要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只是“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也就是说,这里所隐藏的信息,似乎是要鼓励人一直居住在逃城中,避免生命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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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9
经文:“……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标题:晓谕信息(十七)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对前面所述信息的总结,是让我们知道关乎逃城的信息,是要在以色列人一切的住处作为他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首先逃城的信息所针对的,是以色列人,仅仅是以色列人,也就是必须有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生命传承的人,才能在误杀人的情况下通过进入逃城中避免死亡的灾难。

然后逃城的信息是在以色列人的一切住处,这是涉及地域的问题,仅仅针对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人。是以表明逃城避难的信息,只在以色列人的住处之内,不可越过以色列的范畴。

接着逃城的信息是要成就以色列人的律例典章。律例,是作为律法的条例,显明信息的重要性与规范性。典章,是作为典籍的章程,显明信息的正规性与条理性。

最后我们要看逃城的信息,乃是针对律例典章的时间性范畴,是要达到以色列人的世世代代。换言之,成就规范,成就律例典章,乃是要成为以色列人世世代代都要遵守的。另外,这“世世代代”的信息,同样还表明了信息要在以色列人中传承,是作为生命的传承,在以色列人中世世保存,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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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30
经文:“……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标题:晓谕信息(十八)

牵涉到杀人事件,不可不提故杀人的。

这里提出的主要针对对象,转移到了故杀人的。以故杀人的为标准,显明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人给杀了,但是其中有一个限制,就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

这里用条件语法“无论……要……”来让我们看见这是要表明一个重要的准则。信息牵涉到“故杀人”,是以“谁故杀人”作为中心,展开一系列审判。

这里提出的审判,是要有“见证人”的出现来引发,可见见证人对于审判事件的重要性。这里提出的“见证人”,是要有“几个”的数量,也就是后面面所提及的“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这“几个”的概念,是要有彼此的印证;如果只是单一见证人,没有彼此的印证,即便作假见证,也无法评判,是以需要“几个见证人的口”成就这个见证,才能对于案件进行评判,将那故杀人的杀了!

而这里又特别提及“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是以转折的语气来加强此信息的力度,显明这个信息比前一个更重要,所以用“只是”这样的力度性字眼。而这里所说的“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则是让我们看见生命的可贵,因为很有可能两人之间有仇恨,从而导致假见证泛滥,所以这里特意提到要杜绝一个见证让人死的结果。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那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假见证中的假信息暴露出来,从而避免假见证致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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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31
经文:“……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标题:晓谕信息(十九)

这里宣判的是故杀人的,圣经称之为犯死罪的。对于这样的人,晓谕信息中提及对其的宣判为“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故杀人的,就是犯了死罪。这是居于杀人的必被人杀的理,自然是无可厚非的,所以被判为“犯死罪的”。

对于故杀人的,就是犯了死罪的,以色列人便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非常明显,这是相对于前面所说的误杀人的可以进入逃城保得性命之说而来的。而一旦明确某人是故杀人而犯了死罪的,就不可以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也就是说,故杀人的,哪怕他再有钱,也无法赎回自己的生命,因为别人的生命是金钱无法赎回的,所以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

而对于这故杀人的,既然犯了死罪,那他就必被治死。这也是前后呼应的描述手法,是加强治死的力度,以显明审判的公正性。而这里还用了“必”这样的强调其必然性字眼,可见这一判定性结局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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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32
经文:“……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标题:晓谕信息(二十)

由于是故杀人的,所以这里提及即便那人逃到逃城,以色列人也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还有机会住回自己的本地。

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信息所针对的,正是“那逃到逃城的人”,也更有一个前提,乃是前面所述“故杀人犯死罪的”。因为他的“故杀人犯死罪”,致使他是属于必被杀害的一类人。既然属于必须被杀的,即便他“逃到逃城”,成为“那逃到逃城的人”,也无法为他的生命作保障。

以色列人不可为他收赎价,表明他的罪不可赎。这一信息并非指明罪有多重,而是强调了罪恶的报应是必然的。不管是什么罪恶,只要是故意犯的,都逃不了罪恶的审判,哪怕进入逃城,也无法避免罪恶的审判,无法避免被定罪。

收赎价的目的,是要使付出赎价的人可以有机会回到本地,也即保全生命。而回到本地的条件,是当届大祭司死亡;所以这人的生命还有机会恢复自由。而如果他是故杀人的,是不配享受那么长的生命的,因为故杀人的,必须被当即杀死,这是对被其杀死的人负责,或者说交代,也是表明对生命的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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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33
经文:“……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洁净”原文作“赎”)。……”
标题:晓谕信息(二十一)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总结性信息,以“这样”为定。

这里所总结的,是让我们知道这里耶和华晓谕摩西的信息的整体性结论,是针对以色列人将要所住之地的圣洁问题的,所以是至关重要的。

以色列人要如何成就“不污秽所住之地”是这段晓谕信息的关键指向,让我们知道神所盼望的,是以色列人所住之地时刻都不被污秽,从而保持圣洁,以经历到神的同在。

这里让我们看见一个真理,就是血的一种意义,或者说血所代表的一个方面,就是“污秽地的”。在圣经中,血,主要的含义是赎罪,但还有其它意义,例如流人血代表杀人,是以血代表的是生命。这里让我们看见血的又一重意义,并非赎罪,并非生命,乃是污秽,使地污秽。其实当该隐杀亚伯的时候,这一信息就已经显明,但那里并没有明确说到,而是隐藏着这一信息。而在这里,我们却看见这一信息明确化,是以让我们知道血的可怕,以防止人随意沾染别人的血。

接下来的信息,是由一个假设性信息带出的,就是在地上流人血的假设;又有一补充说明。就是关于这流人血的,有一信息例外,即流那杀人者的血;带出的结论,或者说信息主要想要表明的,乃是对于那地的审判,确定为不得赎。也就是说,除了针对那杀人者,其它的流人血的罪都将导致那地受其牵连,而不得赎。这不得赎,在一定意义上和不得洁净同意,所以这里有翻译为不得洁净。因为不得救赎,就不得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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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34
经文:“……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标题:晓谕信息(二十二)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这段信息的总结,也就是关于逃城的信息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圣经记载以色列人中有逃城,并非鼓励人如何犯罪后脱罪,而是要防止玷污以色列地。以色列人所住之地,同样也是耶和华住在其中之地,这在一定意义上除了表明最基本的神的圣洁的信息,也让我们看见神要与以色列人同住。神的宝座虽是在高天之上,但他更要与以色列百姓同住,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间。这就是以色列人不可玷污所住之地的原因,也是神要在以色列人中设立逃城的目的。如果没有逃城,以色列人中将充满杀戮;而一旦有了逃城,则显明出神的公义与慈爱,要在以色列人中完全。

以色列人不可玷污自己所住之地,就是耶和华住在其中之地。正是因为耶和华住在其中,所以以色列人不可玷污她们所住之地。而更直接的说明,乃是因为耶和华是住在以色列人中间。也就是说,耶和华的居所,是伴随以色列人的所在。因为耶和华的至圣,所以以色列中不可玷污。若以色列人玷污自己所住之地,等同于玷污神的居所,在一定意义上乃是拒绝神的同在,是神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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