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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四)

民数记35:12
经文:“……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标题:晓谕信息(三)

这里的信息是让我们看见逃城的功用,是要作为逃避报仇人的城而存在的,使误杀人的进入其中而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这里特别强调逃城是为误杀人的逃避报仇的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有误杀人的逃入其中,他们的生命才得保全。而他们乃是要“逃避报仇人”,因为报仇人是要追杀他们。神如此设立逃城,并不是要加增杀戮,而是要降低杀戮。所以这里启示的,乃是公正的定论,为误杀人的逃避报仇的人而设定这逃城,要使误杀人的免除死亡的结局。非常明显,神要除去的,并不是公正的审判,而是死亡的后果。神不希望人的生命价值可以随意被剥夺,也不希望杀人的逃避审判,所以设定逃城的目的,乃是要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

而整个事件最终的判断权,需要等待,等误杀人的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非常明显,这里出现了审判者,并不是审判官,而是“会众”。这并非表明“会众拥有审判人的生命的权柄,而是要让会众成为一个见证,见证整个审判的过程,见证审判的公义力度,更是见证神对整个审判的掌管,以彰显神的绝对公义。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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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3
经文:“……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标题:晓谕信息(四)

耶和华晓谕摩西的信息中论及逃城的出处与数量:出处是以色列人所分出来的城,数量要作六座逃城。

也就是说,以色列人的逃城出于以色列人将要得为业的地上,乃是以色列人自己所分出来的。在这段经文里,并没有指出逃城的城市名称,也就没有确定方位。我们整体来看,耶和华从来没有给以色列人确定逃城有哪些,只是规划了逃城必须出于利未人的地业。所以这里所描述的,明显是将逃城的城市方位交给了以色列人自己去决定。

虽然耶和华没有干预以色列人选择哪些城市为逃城,但耶和华却表明以色列人要作六座逃城。耶和华神所确定的,是以色列人要分出来的城,作为逃城,就是逃城必须存在,数量必须固定,但位置却由以色列人自己选择与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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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4
经文:“……在约旦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标题:晓谕信息(五)

这里记载的是关于六座逃城的分布的晓谕信息,分别在约旦河东和迦南地各分出三座城作为逃城的城市。

这里的信息主要提示出来的,是在一定意义上显明耶和华神对约旦河东的以色列人所占土地的认可,是表明约旦河东和迦南地一样,都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看顾,要成就耶和华的百姓以色列人的产业。是以在这里首先提出约旦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提出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这六座城都要作逃城。

在属灵的意义上,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出神对约旦河东之地成为以色列产业的悦纳,所以以“逃城”来表明神的这种悦纳的态度。而这里的约旦河东分出三座逃城的描述,还在迦南地分出三座逃城的描述的信息之前,似乎是要表明在一定意义上,约旦河东的三座逃城所蕴含的意义更加深刻。

按照比例来说,迦南地的以色列人用九个半支派,而约旦河东只有两个半支派,但六座逃城的分布,却是迦南地和约旦河东各三座,也就是对等分,这就不成比例了!

而如果按照属灵的含义来看,逃城预表的是耶稣基督,这样我们就会更加认识神的恩典对外邦人是何等的祝福了!尽管神的恩典首先临到的是以色列人,而在外邦中,神的恩典一点没有少。是以在迦南地,以色列人有三座逃城,预表神的救恩针对以色列人所属的地盘;同样的,在约旦河东,以色列人也有三座逃城,预表神的救恩针对属灵的以色列人,并非属地的地盘,而是有以色列人的生命的人,即属灵的以色列人——神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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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5
经文:“……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标题:晓谕信息(六)

这里的信息让我们看见逃城的两个基本功用。

首先作为城,六座逃城的基本功用不外乎供人居住,是以这里首先记载逃城的功用,就是要给人居住。这里记载了三种人,可以说蕴含了全世界所有的人:以色列人,乃是神的百姓,是这城的主要居住者,自是不能例外;另外还有两种人,分别是以色列人中间的外人,就是以色列人通过各种方式得到的外邦人,例如奴婢、战俘等等;寄居的,就是来往于以色列地的客旅、商人等等。

另外还有就是作为六座逃城的特别功用,乃是要是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这一信息正是逃城之所以被称为逃城,其根本性作用之所在。也就是说,逃城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要让误杀人的可以逃避生命的威胁,以免除以色列人中被流血的事件充满,使得神的百姓所占之地被污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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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6
经文:“……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标题:晓谕信息(七)

这里开始提出几个假设性信息,是特定的假设性信息。所定的,乃是信息的结论,或者说是结果。而假设的内容,乃是不定的,就是所假设的事项,并不固定。

这里所假设的事件,乃是人用铁器打人致死的情况,是假设事件之一。人用铁器打人,本来就有打死的可能,同时也有没打死的可能。但这里假设的信息,是用铁器打人,结果导致被打者死亡。所以这里假设的内容,是不定的。

而从假设的内容,带出了结果,就是对打人的人的判定。这里有两个判定,一个是对那人的做事结果的判定,一个是对事情结果的审判。

对那人判定的事件作出的结论,是“他就是故杀人的”。这一信息是因为他“用铁骑打人,以致打死”。也就是说,是因为这打人的人选择了打人的武器,是可以将被打者打死的,所以这里宣判这人打死人的结果为“故杀人的”。

对那人所做之事结果的审判,就是他故杀人一事,晓谕信息给予的判定为“必被治死”。非常明确,这是杀人的罪恶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必被治死。也就是说,杀人的人,结果也必被判死刑,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里提及杀人的人,是故意杀人的。既然是故意杀人,在一定意义上是表明他是在神智极其清醒,并且没有任何意外的情况下,凭着自己的某种杀戮的欲望引动的杀人事件,所以这里提出他自己也“必被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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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7
经文:“……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标题:晓谕信息(八)

这里继续假设性信息,关乎故杀人的假设。

所提出的假设内容,是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带出的结论性信息,乃那人是故杀人的;对这种人的判定,也就是作出的宣判为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这里首先提及假设的内容为“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也就是说,这最基本的假设信息中已经显明用石头打人的人已然知道或者有把握手中的石头可以打死人,而他还要用这石头去打人。这表明他在打人的时候,已经明确自己有打死人的可能,而其结果也是照着他所知道的打死了人。

对于这种情况,神晓谕摩西,要判定这人是故杀人的。因为他在用石头打人的时候,已经确知这石头打人会有打死的结果,而他还要一意孤行,是以被判定为“故杀人的”。

对待故杀人的人,晓谕信息中给予的判定再次明确,没有二话,就是“必被治死”。这是死刑的宣判,是对于杀人者应有的刑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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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8
经文:“……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标题:晓谕信息(九)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与先前相仿的晓谕信息内容,是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的假设带出了判定与判决。

用铁器打死了人的假设,是让我们看见铁器本身具有的杀伤力,是显明在打人的时候,那人本就有了打死人的意思蕴含在内。而这里所记载的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的假设,则是让我们看见打人的木器本身也有打死人的力量。但相对于铁器来说,木器打死人,在基本意义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而木器打死人,其背后就有着一定特殊的可能性情况,例如木器本身具有特殊之处,例如作用于木器上面的力量极其强大等等,才会致使木器成为“可以打死人的木器”,而成就的结果也成为“打死了人”的现象。

居于这一案件,圣经给予的判定,设定“他就是故杀人的”。因为不管是木器本身具有杀伤力的凶性,还是使用木器的人加于木器上的力量过大,他都是具有一定的杀人意图蕴含在内,所以判定这人为“故杀人”的罪行,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故杀人的,圣经给予的宣判,就是最终的判决,就是“必被治死”的结局,换言之,我们用法律上的话来说,就是“处以死刑”。这是要表明杀人者偿命的基本道理。不尊重别人的生命,自己的生命也将不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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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19
经文:“……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标题:晓谕信息(十)

这里让我们看见对于故杀人的,耶和华晓谕摩西的信息中提及报血仇的完全可以亲自杀他,而且还要一遇见就杀。

这里的教训似乎有些鼓励人报仇,但居于这一信息的背景是在律法之下,是以在一定意义上要表明的并非报复性信息,而是偿还性信息。所以如果用偿还的态度来理解这段经文,就会明白这里所要表达的,并非鼓励人报复,而是警戒人滥杀,是针对“故杀人的”而去的,而非针对报血仇的而去。

这里用了“必”,是要表明这事的必然性。

这里用了“亲自”,是要表明报血仇的不可假手于人,使得流人血的罪归到他人身上,以加增以色列人中流血的事件。

这里用了“一……就……”,则是表明对于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人不必多言,直接了断,以防反遭杀害。要知道所要面对的是“故杀人的”,既然是“故杀人的”,自然是蔑视杀人的罪的;所以面对这样的人,报血仇的必须不留情面,直接解决。

另则,既然是“故杀人的”,如果不尽快除去,可能会增加他的杀戮,因为他已经成为“故杀人的”,在一定意义上视人命如儿戏,这是耶和华神所绝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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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0—21
经文:“……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标题:晓谕信息(十一)

这里提出三个假设性信息,是带有原因性的动作导致别人死亡的假设信息,并且对这样致别人于死地的人下定判决,以治死的刑罚作为结论,定罪行为故杀人的,定结论为报血仇的一遇见他就杀他。

三个假设性信息,分别是因怨恨把人推倒、埋伏往人身上扔物、因仇恨用手打人。这三个假设性信息都暴露了一个共同点,就是暴力有因。前两者的暴力因素一样,都是“因怨恨”带出的行为举措;后一个则是“因仇恨”而起的动作。有原因发起,动作举措过分,从而导致他人死亡。也就是说,这里的假设性信息是针对有目的致人死亡的人而去,自然是要显明致人死亡是带有报复性的原因。也就是说,带有报复性的致人死亡的信息,就是这里的信息所主要要针对的。

对于这带有报复性因素从而致人死亡的现象,耶和华晓谕摩西的信息中判定那打人的必被治死。这是让我们看见杀人者偿命的行为,是一种自然的判定。虽然那本来是要“打人”,但既然导致被打者死亡,自是因为打人者用力过猛,说明其打人的时候带有报复性心理,所以判定他必被治死。

判定带有报仇的原因而杀人者为死刑,是因为他杀人,是故意的,虽然举动不带有杀人的作为,但由于力度过猛,或者武器过硬,都显明本意就在报复,所以被判定为故杀人的,要给予死刑的结果。

执行死刑的人,这里提示为“报血仇的”;执行死刑的时间,这里提示为“一遇见他”;执行死刑的动作,这里直接说明为“就杀他”。这“一……就……”的信息,显明报血仇之事要立刻执行,似乎不用经过审判,因为事情已然明显,不用再经历多人的判断,免得有人意掺杂,致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这里的信息似乎带有以杀止杀的论调,但其因素是杀人者故意作为导致的。也就是说,这里的信息所针对的,并不是报复者,而是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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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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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22—23
经文:“……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标题:晓谕信息(十二)

这里提出另一个假设性信息,是附属了三个前提条件的假设。假设的内容,是有人致他人于死地,却无仇恨,也无意识,属于无心之举。

三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这里特别强调一个信息,就是“没有仇恨”。因为“没有仇恨”,所以才基本确定为无心之举。又因“将人推倒”是“忽然”的情况下导致,表明这“将人推倒”是属于突发事件,并非定意所为,就成就了三个无仇无意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个前提条件,第二个是没有埋伏,却把物扔在人身上。这一假设主要关涉的内容,乃是“没有埋伏”,这也是表明“把物扔在人身上”并非此人的本意,而是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引发的。

三个前提条件之中,最后一个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虽说这里的关涉无间“石头”是“可以打死人的”,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本质性信息,就是那人将这石头扔在人身上,乃是处于“没有看见的时候”。这里并没有表明“没有看见的时候”是指怎样的时候,或者那人当时走神了,或者那人当时的注意力在其它事情上,或者那人当时心不在焉,目光飘逸,或者那人根本就无法看见,类似于瞎子或近视眼一类的有眼疾的人……但因为他与被他扔石头的人没有仇恨,而且还是没有看见的时候,所以这也就成就了三个无仇无意的前提条件之列。

在这三种情况下,事情的发展有些意外,就是将人置于死地了!这是关切性命的案件,所以不同寻常,这里提出其特别性,要表明人的性命的重要性。

而这里却又特别记载置人于死地的人“本来与他无仇”,这就表明了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无仇恨的;同时还记载到置人于死地的人“无意害他”,这就表明了当事人的心态,并不是有意要害人性命,而是无意的举动引发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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