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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四)

民数记30:4
经文:“……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四)

这里的信息仍然是有假设带出的,只是没有假设性的连词应用。假设性信息中,是女子许愿约束自己,许愿约束自己的话被她父亲听见,她父亲却默默不言,关于这个假设带出的结果就出现了,那便是女子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要为定。

非常明确,女子许愿要约束自己,父亲没有发表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处于默认状态,那女子的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拥有一定的权柄。又因为这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是在耶和华面前,是面向耶和华,就表明了女子许愿,要约束自己是直接与神发生关系,没有家庭的阻隔,女子许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立刻发生功效,成为定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女子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这件事情,是女子自发的,没有人强迫,所以这便是出于女子自己的内心。既然出自本身的内心,又是在耶和华面前用许愿的方式表明心志,而且没有任何阻隔,女子的许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要作为定准。

这“就都要为定”是指着女子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一事说的,是表明这件事情就要如同女子自己所说的话,也就是向耶和华许愿的内容成就。圣经并没有特别表明女子向耶和华许愿,是许什么愿;也没有表明女子所说的约束自己,是指着在什么事情上约束自己。所以这里所说的“就都要为定”也就表明了女子许愿并约束自己的话,不论是什么事情,都要为定,没有任何事情例外。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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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5
经文:“……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五)

信息紧接前文所述,提出另一个假设,仍然是父亲听见女儿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只是假设性信息为父亲对于女儿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表示出不应承的反应。在这个假设信息提出来后,摩西表明结论,那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不得为定,而且耶和华也必赦免这女子,因为她父亲不应允,并不是她自己背弃许愿约束自己的话。

非常明显,在女儿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的事情上,父亲有权柄对于女儿许愿的问题进行驳回。这是显明父亲的权柄的一种实际具体的应用和操作方式。由于女儿年幼,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她并没有明确的理念,所以在思想考虑不成熟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一些错误的抉择,而且由于和信仰发生了关系,但事件本身确实与信仰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父亲有权柄对于女儿的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进行驳回,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儿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儿女对父亲的顺服具体的体现方式。

对父亲来说,他驳回女儿在耶和华面前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是要尽父亲的职责,因为女儿还处于年幼期,这是父亲对于女儿的照顾与保护措施。

而在耶和华面前,当父亲不应承女儿向耶和华许愿约束自己的话的事情,圣经记载:“……耶和华也必赦免她……”非常明显,这句话让我们看见耶和华对人的体恤,知道人的不完全,知道人的无法完全,知道人难以进入完全,所以他为人预备了“赦免”的恩典,是“必赦免”的赦罪之恩,带有应许的赦罪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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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6
经文:“……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六)

晓谕信息进入了另一个假设内容,仍然是以女子作为话题,假设内容重于女子出了嫁的背景下,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本节经文以女子为主题描述……

女子处于“出了嫁”的状态下,表明女子有了自己的丈夫,乃是与丈夫结合,进入了“二人成为一体”的婚姻中。在“出了嫁”的情况下,女子的一切,不单单是自己说了算的,因为女子是与丈夫有“一体”的关系,而且在婚姻制度中,妻子是要顺服丈夫的,所以女子所说的所做的一切,都与丈夫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拘是“有愿在身”,还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都是与自己的丈夫建立了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不是信仰问题,女子要绝对顺服自己的丈夫。这就导致女子不论是“有愿在身”,还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都要面对一个问题,就是自己是“出了嫁”的!所以“有愿在身”也好,“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也好,都在一定意义上不是单单女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女子与自己的丈夫两个人共同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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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7
经文:“……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七)

出了嫁的女子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的前提下,当女子的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女子默默不言,女子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我们并不知道女子的丈夫听见的日子所表明的是女子的丈夫听见女子有愿在身,或者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是不是正当女子许愿或者说出约束自己的话的时候,但明显这里的重点就在于当女子的丈夫听见的时候所产生的反应决定了事情的结局。女子的丈夫听见的日子,如果向女子默默不言,便在一定意义上表明这是一种默认状态,默认女子的许愿,默认女子口中所出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因为丈夫的默认,妻子的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要为定,因为没有丈夫的拦阻,便是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丈夫对于妻子所做的一切,乃是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也是显明了夫妻二人在某件事情上的态度完全一致,所以丈夫并没有对妻子的许愿和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发表意见。没有丈夫的拦阻,女子就有了一定的主动权,是以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就都要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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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8
经文:“……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八)

另一种情况,就是女子的丈夫听见女子许愿或者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的情况下,当听见的日子,如果表现出不应承的态度,就算是她丈夫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因为她丈夫的干预,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这是让我们看见女子虽然向耶和华许愿或者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但女子的丈夫有一定的权柄表示不应承,有一定的权柄废了自己的妻子所许的愿并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这也是让我们看见在一定意义上,女子向耶和华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并不一定要完全成就,因为女子并没有对自己的一切有完全的操控权,她还有自己的丈夫。在一定意义上,由于神的创造的次序,女子要顺服自己的丈夫,所以当丈夫不应承女子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冒失话,作为妻子的女子,因为丈夫的干预,因为要顺服丈夫的原因,在一定意义上她许愿和约束自己的话语,也受到了丈夫的管辖,所以她的许愿或者约束自己,就并不一定能够按照自己本来的意思成就,因为她丈夫作出了废除她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冒失话的举动。

这里让我们看见当女子的丈夫干预进入女子向耶和华许愿或者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的情况下,就等同于丈夫废了妻子的许愿和冒失话,耶和华神对此采取的态度,乃是“必赦免她”。这是神对人的了解,他不愿意女人因为她自己与神的关系或者因为她自己口中的话的原因而影响到家庭的和睦,更不愿意女子在家庭问题上不顺服自己的丈夫,所以当丈夫废了妻子所许的愿和口中所出约束自己的冒失话的情况下,耶和华神也不计较女子没有照着所许的愿和口中所出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而行的罪,反而因为丈夫的干预,而赦免女子的罪。当然,在这里我们也看见这并不代表女子无罪,而是因为丈夫的干预,她的罪被耶和华神赦免了!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知道女子许愿或者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却没有遵行,确实是罪,这无可厚非;但因为这是女子的丈夫干预的情况下带出的结果,所以这罪就得到了耶和华神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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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9
经文:“……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九)

这里让我们看见两种女人所许的愿,就是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就是寡妇和被休的妇人,没有任何情况例外。

寡妇和被休的妇人,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她们曾经有过丈夫,所以她们脱离了父亲的权柄;同时她们的丈夫离开了世界,或者将她们抛弃了,所以她们脱离了丈夫的权柄。居于这两点因素,寡妇和被休的妇人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她们拥有了自主的权柄,不再有家庭的权柄能够让她们顺服的。这样,当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许愿,就是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自己的绝对态度,没有能够让她们改变状况的任何因素,所以如果有寡妇或者被休的妇人许愿要约束自己,就等同于自己立定心志要约束自己,也不再有任何意外情况会与这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发生关系,所以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那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说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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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10
经文:“……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十)

这里的信息与前文连接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这里我们看出上一节经文的描述,完全是插入的信息,不在主体信息之中。这里的“她”绝对不会是上一节经文中所提及的两类人之中的任何一种,因为这里的信息中的“她”是有“丈夫”的,而且假设性信息中提及的事件关涉的“她”还是“在丈夫家里”,所以“她”的“丈夫”还在世上,就不可能是“寡妇”,另外,“她”既然是“在丈夫家里”,就不可能是“被休的妇人”,这就明显告诉我们,这届经文和上一节经文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并列于前面两段信息的存在。也就是说,这里的信息和上一节经文所描述的信息,都是与第六节到第八节那一段并列的存在。

女子在自己的丈夫家里,许愿或起誓,是要约束自己,就是通过两种方式来约束自己,是借着自己的口“许了愿”、“起了誓”来表达“约束自己”的决心。这是作为信息的前提事件带出的。我们通过这里可以看出,许愿与起誓,并不是同一件事情,但在一定意义上,是属于同类的,因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因为是从口中发出的,因为是表达自己的决心……是以圣经常常将许愿和起誓并列存在,让我们知道事件的严肃性、沉重性、绝对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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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11
经文:“……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十一)

女子的丈夫在家时,女子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的假设信息下,女子的丈夫听见了,却向女子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其结果就是女子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这才是事情的重点,落于女子的丈夫身上。虽说事情的主事者是女子,但信息是要让我们看见女子的丈夫在这件事情上的权柄,所以信息的重点并不是女子如何,而是女子的丈夫对于女子所说的话的态度。

当女子的丈夫听见女子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采取的态度是“默默不言”或者“没有不应承”,也就是等同于一种默认。圣经让我们看见女子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这件事情出现了,丈夫听见的情况下却没有任何的表示。这没有任何的表示,就是这里所说的“向她默默不言”和“没有不应承”。也就是说,这“向她默默不言”和“没有不应承”虽说是缄默,没有发表意见,但在一定意义上却是一种默认的态度。这是要让我们知道,女子的丈夫在听见妻子的许愿或起誓中提及要约束自己的话,如果要表示反对意见,必须提出来,否则均为支持态度,“默默不言”表示的并非没有意见,而是一种默认态度。

居于丈夫的“默默不言”或者“没有不应承”,女子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要为定,这就让我们知道丈夫的默默不言或者没有不应承,在一定意义上虽然可以表明丈夫没有态度,但却是一种默认的体现。这也就使得女子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自然成为定准,因为没有丈夫的阻拦。

换言之,这里所要启示的信息重点就是不反对等同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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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12
经文:“……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十二)

这里所说“丈夫听见的日子”,所指的乃是丈夫听见自己的妻子许愿或者起誓约束自己的日子。

当丈夫听见的日子,也就是一旦听见妻子许愿或者起誓约束自己。这是让我们知道,丈夫并不一定在妻子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的时候就知道妻子做了这样的许愿和起誓的行动。这里所告诉我们的,这“丈夫听见的日子”是表明丈夫听见的那一日,或者说得更加明确一点,是那一时那一刻。

这里提及这样一个日子,要带出一个假设性信息,就是“把这两样全废了”的假设。“这两样”所指的,明显是指着许愿和起誓说的。不管是女子“许了愿”要约束自己,还是“起了誓”要约束自己,只要她的丈夫听见的日子表达出“废了”的言行,这就是这里的信息所要强调的假设性信息。

对于这样的假设,圣经让我们看见判定的结果,就是不论是妇人口中所许的愿,还是妇人约束自己的话,最终的结局,就是都不得为定。这就是丈夫在妻子身上的权柄,是在神以下的权柄,是在家庭中的权柄,是在家庭问题上的权柄,是对妻子的权柄。

“都不得为定”是因为她丈夫把这两样全废了!也就是说,因为她的丈夫的干预,使得妻子的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受到了限制,这是因为在家庭中,神赋予了丈夫权柄,是对于妻子的权柄。因为神先造的是男人,另外先犯罪的是女人,这就带出了丈夫对于妻子的权柄是具有一定功效的。而丈夫把妻子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废了,就使得妻子没有主张自己身子的权柄,这权柄却在丈夫,所以一旦丈夫废除这两样,妻子许愿要约束自己的话就不得为定了。

由于关系到家庭问题,所以尽管妻子并没有照所许的愿或者所起的誓约束自己,耶和华也必赦免她。这是让我们看见虽然女子违背了自己的许愿或者起誓,但由于这并不是妻子自己要怎样违背自己的许愿或起誓,而是因为丈夫的干预而带来的结果,所以耶和华神并不因为她没有偿还自己所许的愿或者违背了自己所起的誓而审判她,定她的罪,反而还“赦免她”,并且是“必赦免她”。这表明了神鼓励女子在家庭中顺服自己的丈夫,让丈夫在家庭中建立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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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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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0:13
经文:“……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标题:摩西晓谕以色列首领关于耶和华的吩咐(十三)

这里让我们看见对于妻子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这是对上述信息的总结,是女子嫁了人之后,原本属于父亲的权柄,此时归于了丈夫。也就是说,在女子嫁人之前,女子要在许愿和起誓的问题上服从于自己的父亲的权柄;而在女子嫁人后,管束女子的许愿和起誓的权柄,落到了女子的丈夫头上。也就是说,女子的权柄,在还未嫁人前,是在于自己的父亲;而在嫁了人之后,就在于自己的丈夫了!

女子的丈夫对于女子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拥有权柄可以坚定,也同样拥有权柄可以废去。这里用“坚定”和“废去”这两个信息作为丈夫权柄的应用动词,是表明家庭的权柄在于丈夫,不管是家庭坚定的稳固性,或者家庭废去的虚浮性,都在于丈夫口中的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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