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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五)

申命记22:20—21
经文:“……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三百九十六)

这里摩西提出相关事件的另一层可能性存在,以此作为假设的另一面,就是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这一假设为真实,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使本城的人用石头将她打死。其原因就是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唯有将其打死,才能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间除掉。

这里提出另一层假设,或者说是假设信息带出的另一个可能,就是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一事是真的的假设。圣经在论及一些教训事件的时候,涉及假设性信息,一般都会有正反两面的假设,是因为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这里提出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一事的假设确实有可能是真的,是以带出这一假设。假设性信息论及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是因为她的父家拿不出她贞洁的凭据。或许她本身就没有贞洁的凭据,或许她本身有贞洁的凭据,她的父家没有帮她保存好,是以要在她父家的门口解决这个问题是最合适的。

处理这一女子,圣经让我们看见是本城的人动手,要用石头将她打死。这是对女子不贞洁的刑罚,就是处以极刑,以石头打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另则,如此审判审断的原因,是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在父家的淫乱,表明事情发生的地方;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则是表明事件造成的影响。描述这两条信息,是对事件的判断因素,决定案件结论的依据之所在。

圣经表示,她父家之本城的人将女子在她父家的门口用石头打死,就是把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除掉的方法。治死,是解决罪恶的最根本方式,也是表明脱离罪恶的一条途径。只有死,才能断绝罪以及罪带来的后果,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是以显明出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除罪带来的后果。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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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2:22
经文:“……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三百九十七)

这里提出另一个假设,是有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的假设,带出的论调是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以此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这里的假设,没有主语,是以假设信息本身为主,带出了假设信息并下定的结论。

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在本质意义上包含了四个角色。首先是信息的关键人物——妇人,也即淫妇,是为此信息的重点所在。她有丈夫,却与丈夫之外的人行淫,不管是否主动,但明显并非被迫,才被定义为淫妇。

角色之二,是为奸夫。不管女人是否有丈夫,最起码此女子并未与其结合,就已经与此妇人行淫,被命定为奸夫也在情理之中。

角色之三,是为女人的丈夫。在一定意义上,女人的丈夫并无罪恶,不在此项恶行之中。但究其本质,没有照看好自己的妻子,或者没有让妻子完全顺服,起码在爱妻子,如同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的夫妻观念中没有达成自己当有的职责,显明他在丈夫的职责上并不合格。

角色之四,视为遇见此事的人,就是遇见了有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的人。这一人物,是为见证人,又是将奸夫淫妇处死的人,是为判定事件的真实性的见证者,同时也是因为见证而对于所见证的事件作出决定性结论的宣判者。

这里记载,要将那奸夫淫妇一同处死,便是将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除掉。是以这一信息,隐藏了淫乱带来的后果,是要影响到以色列整个民族。也就是说,如果这奸夫淫妇一直活着,在一定意义上是保存了那恶在以色列中的影响,是将那恶存留于以色列民族之中。只有将那奸夫淫妇一同处死,才能达成从以色列中除掉那恶的结局,消除那恶在以色列中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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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2:23—24
经文:“……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三百九十八)

这里论及处女已经许配了人的情况下,有人在城里遇见她,却与她行淫的假设信息,带出的结论就是以色列人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将他们打死。打死女子,是因为虽然在城里,女子却没有喊叫;打死男子,是因为男子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可以把那恶从以色列人中间除掉了!

这里记载的是已经许配了丈夫的处女,却因为有人在城里遇见而玷污了她。这一信息是表明女子已经有了未婚夫,却因为在城里这一明显的公开场合下遭遇了玷污。因为在城里,来来往往的人定然不少,却被玷污而没有被发现,这实在是一大奇闻!这种现象,至少说明女子没有喊叫,是以此女子要被打死!男子行了玷污别人的妻子的事件,在以色列人中,这乃是大罪!玷污别人的妻,最基本的意义是破坏神的婚姻制度,将别人的另一半预先霸占,这是对神的配搭的不满,亦是显明自身的暴戾性格,是以此男子也要被打死!

圣经记载,将这二人打死,就能把这恶从以色列人中除掉,是以表明死亡,乃是除掉罪恶的基本手段。死,不仅是罪的工价,也是除罪的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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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2:25—27
经文:“……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三百九十九)

这里提出类似前文信息的另一层假设,是有男子在田野强与许配了人的女子行淫的假设。这等假设信息带出的论点,其后续应为只将男子杀死,女子却不可杀,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的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并非没有喊叫,而是所处环境引发了无人救她的结局。

在这一信息中,蕴含了另一层信息,通过另一层信息隐示出这一信息的理论性依据。也就是说,在这里的信息中,主要信息是男子强与已经许配人的女子行淫的假设,以人起来攻击邻舍,并且将邻舍杀戮一例作为参照事件,表明女子是处于被动状态,没有与男子抗衡的力量,又没有外来帮助者的情况下,才导致她的失身,是以罪不在她。

信息将此二者作为对照,主要显明的是神的心意,不仅是对待他的百姓的关爱,也是对待整个事件的公平、公义,彰显他的真理的特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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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2:28—29
经文:“……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

这里的信息又是以假设为基础,带出类似于前文所述的信息,可说是同一层面的信息。

这里假设的内容是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在玷污女子的时候被人看见的情况下,他要下聘给女子的父亲,娶这女子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这里记载的女子是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没有许配人,表明她是自由的女子。处女,表明她是贞洁的女子。因为被男子遇见,从而抓住,加以玷污,是以男子有罪,女子无罪。而被人看见,则是表明玷污事件暴露,是以罪恶被公开。虽说没有提及地理位置,也没有提及女子是否喊叫,但明显是有见证人的。而这里的事件所要突出描述的,并非男子与女子行淫的问题,而是男子在与女子行淫后,所要作出的补偿。补偿有两方面,一是对待女子的父亲,二是对待女子本身。对待女子的父亲的补偿,需要使用五十舍客勒银子的经济补偿。对待女子本身的补偿,则是需要娶她为妻,另外还有一点,就是终身不可休她。在一定意义上,这成为男子的职责,不是祝福的婚姻,而是报应加身。这里对女子的补偿信息,乃是让她有了自己的丈夫,虽然并不一定让她满意,但却也给予了她一个稳定的家,促使她丈夫必须全心全意对待她——没有任何其它条件的全心全意对待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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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2:30
经文:“……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零一)

这里的“人”自然是指着摩西传达信息的对象以色列人而言,但同时也更是借着“人”来表明这一信息的针对对象,不单单是以色列人,而是通过以色列人来影响全人类。

不可娶继母为妻,此信息中,继母本身就是父亲的后妻,在一定意义上,是表明母亲或者被休,或者已离世,或者此继母是父亲在母亲之后娶的另一妻子。娶继母为妻,此一信息是代表在一定意义上,儿子要替代父亲,是对父亲,甚至对自己都是极大的耻辱。其实,这一信息在本质上有一个隐藏信息,似乎一般来说,娶继母为妻的现象,是在父亲离世之后才有可能,否则一妻二夫,是一件很怪异的事情!

这里继续描述的信息是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这是对前面不可娶继母为妻的一个补充。也就是说,不可娶继母为妻,具体操作就是不可掀开父亲的衣襟。父亲的衣襟,是属于父亲的,并不属于自己。儿女是父母的产业,是隶属于父母的。当然,父亲是儿女的荣耀,是儿女索要夸耀的。而一旦现在父亲的衣襟,就表明父亲的荣耀在儿子身上已然不存,是以父亲不为父亲,儿子不为儿子,实在是非常不像话的一种情况。

更重要的是,父亲与儿子的关系,在属灵意义上,是预表天父与耶稣基督的关系,是以要极为重视,不可轻忽,更不可懈怠亵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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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3:1
经文:“……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零二)

这里的信息开始描述的是以色列人中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的人,首先是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这两种。

外肾受伤,表明身上有残缺。被阉割,则是太监。在一定意义上,这两类人有着共同点,就是无法生育后代。是以这一信息表明的,是不能生育的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而这里的信息中又隐藏了另一个信息,不拘是外肾受伤之说,还是阉割之说,都是针对男性而言。也就是说,入耶和华的会的最基本条件,只限男性。而外肾受伤的男性,或者被阉割的男性,在这里的信息中,又被挡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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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3:2
经文:“……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零三)

这里的信息告诉以色列人的,是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不仅私生子本身不可入耶和华的会,就连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私生子是在耶和华所见证的夫妻二人的婚姻之外产生的性行为生下的孩子,是不被耶和华所见证的婚姻认可的。在一定意义上,私生子的出现,表明他们的父母违背了耶和华的婚姻制,是不当出现的生命,不被耶和华神所认定的生命。是以这样的人,自然不可入耶和华的会,因为他们的存在本身就不被耶和华神认可。

私生子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一信息表明耶和华对私生子这一类人的厌恶。当然,这并非针对私生子这一类已然出现的人群,而是针对他们的父母的结合,以通过界定对他们的拒绝,来验证他们父母的结合的不合理,显明神对正常婚姻生活的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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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3:3
经文:“……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虽过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零四)

这里的信息让我们看见亚扪人和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并且他们的子孙,就算过了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这一信息是将亚扪人和摩押人与耶和华的会彻底断绝的象征,是以借此信息显明了耶和华在以色列人中所施展的救赎,所要达成的结果,凡破坏之人,都无好结果!

前文提及的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直到第十代。也就是说,过了第十代,就有可能可以入耶和华的会。而这里的信息针对摩押人和亚扪人,却是毫不客气地表明他们的子孙虽过了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无疑是对于一个民族的决绝!不是一天两天,不是一年两年,不是一代两代,甚至超过了十代,乃是世世代代,都与耶和华的会断绝,无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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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3:4
经文:“……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又因他们雇了米所波大米的毗夺人比珥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们。……”
标题:摩西召唤以色列人传讲律法(四百零五)

本节经文告诉我们亚扪人和摩押人不得入耶和华的会的根本原因,不是一代两代,也不是十代二十代,而是过了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此事并非无故形成,乃是因为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并且还雇了巴兰来咒诅以色列人。

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在旷野中,行路极其辛苦劳累,是以需要相当的帮助。在遇见亚扪人和摩押人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以色列人。或许对亚扪人和摩押人而言,这是他们自我封闭的一种象征。但既然自我封闭,耶和华的会向他们封闭也就理所当然了!

而他们更是雇了巴兰来咒诅以色列人,这就显得有些莫名其妙了!以色列人并没有要与他们为敌,甚至连一点为敌的想法也没有出现过,就遭到他们的敌对情绪,这实在怪异!而她们的敌对情绪体现在雇了巴兰来咒诅以色列人,这巴兰在这里被称为“米所波大米的毗夺人比珥的儿子巴兰”,是以将巴兰的住所、身份与家谱皆记录在案。他被雇来,是要咒诅以色列人,这不仅是对雇巴兰的人来说是一种敌对情绪,也是对巴兰的敌对。是以这里不再称巴兰为先知,正是将其摆在了与耶和华神无分无关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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