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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日记(三)

利未记20:10
经文:“……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八)

这里开始让我们看见几类关乎奸淫问题的信息。首先是与邻舍之妻行淫的问题,导致的结果是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奸淫者是男人为主,邻舍之妻为辅导致的奸淫一罪产生。这里首先记载的是几个关系:一是邻舍关系、这里所记载的邻舍关系可不是那么美好和睦、彼此相爱的,而是让我们看见通过与那邻舍之妻与那人反射的关系,说明这种关系的非正常情形;二是夫妻关系,是那邻舍与邻舍之妻之间的关系描述,说明他们乃是一体的,本应以爱与顺服建立关系、维系关系、深入关系,但却在罪恶中产生欺骗谎言、奸淫等罪行的引导下,根本谈不上生命关系的建立,反而是罪恶关系的助长,真是可悲可叹;三是淫乱关系,是人与邻舍之妻的关系总结,圣经以“行淫”来描述这种关系的动作流露,是表明这就是他们关系“美好”的开端,却是带出了罪恶的结果,使得邻舍关系、夫妻关系、以色列人中本来该有的彼此相爱的关系全然遭到了破坏,是非常可悲的!

而这样的事情导致的结果,却是“奸夫淫妇都必治死”,直接给两个人下了治死令,显明神在以色列人中圣洁的特性,直接使得以色列人中不能存在罪恶,一经发现罪恶的蔓延,就必须直接解决罪恶带来的毒瘤,以治死令对犯罪者进行直接的清除。非常明显,这里让我们看见犯罪的直接促成这有俩,就是奸夫淫妇,这奸夫是这件事情的直接促动者,所以他要被治死;而淫妇是这件事情的被动者,但却陷入了这件事情之中,在这罪上有分,没有摆脱罪恶的诱惑,导致自己沾染上了这罪,所以也当被治死。而那邻舍却不在其内,是因为那邻舍对此事原本是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所以不在罪中,也就无需面对死亡。尽管女子是他的妻子,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但却因为淫乱,而自动丢弃了妻子的名分,两者之间关系并不能再以夫妻关系维持,所以那男人便不再罪恶以及罪恶的后果之中。

……
如果你要成为教会领袖,神学一定会给你帮助;但如果你要成为基督的仆人,神学绝对会成为你极大的拦阻!你只需要好好在环境中学功课——以耶稣基督为最好的榜样,以圣灵为最好的老师,以圣经为最好的教科书,以神所赐的环境为最好的课堂,以周围的弟兄姊妹为最好的同学——有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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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1
经文:“……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九)

这里让我们看见与继母行淫的问题,那是属于乱伦的范畴,圣经描述这是对父亲的羞辱,两人要被治死,这流血的罪要归到他们两人自己身上。

本来父亲与另一个人结婚,里面就蕴含着对原配的不忠,这就表明了父母对孩子婚姻教导的失职,因为他们本身就有了问题。不过有另一种情况也是属于这一类范畴,却是神所许可的,但不是神所命定的,就是原配妻子离世,神许可二次婚姻,所以继母的存在也是神的许可。但这里并未表明这继母是怎样来的,或者是父亲背叛母亲的爱情而来,或者是母亲离世父亲再娶的,但在这里主要表达的是对待自己继母的问题,特别注明与继母行淫的是羞辱了父亲。这里的羞辱,并不单单是指着面子问题,当然其中也包含了这一方面,对父亲的面子是一个极大的羞辱,而更重要的,乃是在挑衅自己父亲的权柄,将父亲的权柄夺过来自己享用,另外其中还包含了淫乱的罪恶,所以这是大罪。就此而言,我们可以看出这与继母行淫的问题,是直接导致父子关系破碎,让父亲受到了极大的羞辱,同时也是得罪神的罪恶,可以说一事多罪!

神对此事的态度,让我们看见这种事情的可怕性,有两方面处理,一是实际的操作,二是属灵的宣判。实际的操作,是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这是对他们生命的剥夺,因为他们的罪会导致以色列地上民众的罪行泛滥,这是罪恶的泛滥与传染性自然的体现,是神不能容忍的。属灵的宣判,则是这治死二人的血,要归到他们两个自己身上。流血是大罪,本身在以色列中是被禁止的。但为了消除罪恶带来的隐患,更是为了防止罪恶的蔓延,所以神对于罪恶的审判是非常的严重,这不仅是吃分别善恶树的果子的日子必定死的那一种蔓延,这更是对犯罪之人直接下达的治死令。在这治死令中,由于治死犯罪者本身要沾染血,所以就此而言,治死犯罪者本身也是一种流血。但这里却让我们看见神的公义,他宣告这治死犯罪者的血要归到犯罪者身上,而治死犯罪者由于是对罪恶的审判,所以并不沾染治死二人的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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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2
经文:“……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

与前面相对应的,这里让我们看见与儿妇同房的人,也要与儿妇二人同被治死;不同的是这里强调了两人的罪行为“逆伦”,这治死二人所流的血仍然要归于犯罪的两人身上。

其实与继母行淫,也是属于一种逆伦,不过由于这继母本就属于父亲的二婚对象,或许就减低了这逆伦之事的影响,更多显明注重的却是行淫一事。而在这里,却是特别强调了与儿妇同房这一举动的罪行为“逆伦”,给他们定罪就是凭此。

这是属于乱伦的一种,其实也等同于将自己的身份地位降低,作为父亲的人去与儿妇同房,这是等同于将自己的地位摆到了儿子的地位上,所以神对此事格外看重,因为神特别重视父子关系,那是预表神与耶稣基督的关系的,所以就着这个关系而言,神绝不容忍人对此关系的玷污,就以此为那与儿妇同房的和儿妇二人下了治死令,将他们二人一同治死,并且这所流的血要归到他们二人自己身上,因为是因为他们的犯罪,导致了别人治死他们,流他们的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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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3
经文:“……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一)

这里让我们看见关于同性恋的问题,神在以色列人中所制定的审判。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这里已经不是同性恋的问题了,而是同性苟合的罪恶,被定为可憎的事,所要下达的审判令为治死令,治死他们的血归他们自己身上。

神的圣洁在以色列中传播,对于同性恋,这是神极为厌恶的。因为神造人的时候,造男造女,是要使男女结合,成为一体,所以这是神的心意。而人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表明他们在性生活上完全抵触神在人的婚姻中的指向,以自己的逆性行为来取代神的顺性教训,这就是这里所说的“苟合”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圣经称之为“可憎的事”。在圣经上若被称为“可憎的事”的,基本上都是神极为厌恶的,例如拜偶像、行邪术、悖逆、顽梗之类的,这里也同样称人与男人苟合为二人行的可憎之事,可见神对此事的厌恶程度。

对于这样的事情,神的审判直接临到这两个人,就是要把他们治死,同时同样的治死他们两人的血要归到他们自己身上。

关于同性恋,是圣经上记载神极为厌恶之事,因为这是超越奸淫与乱伦的罪恶,可以说是对身体的直接伤害,其伤害度除了接下来所提及的信息之外,便是最深的伤害了。而身体乃是神的殿,所以是圣洁的,若有人败坏神的殿,神必要败坏那人!而神对那人的败坏,那就是直接对那人身体的攻击。而在这里,我们看见神对以色列人的要求更甚,乃是对这种同性恋行为直接下达了治死令,不容他们再在世存活,因为这是对以色列的败坏,对神的国度的玷污,神决不容许在神的家中存留如此罪恶,因为神是圣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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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4
经文:“……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二)

这里让我们看见一人分别娶了母女二人为妻的假设,神称此为大恶,这三人都要被用火焚烧,使以色列人中间免去大恶。

这一假设告诉我们以色列百姓不可同娶母女二人为妻,因为这一现象不仅是婚姻上的堕落,更是乱伦之罪。本来娶两人为妻就已经违背了神所设立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所娶的两人又是母女,不管是何种思想导致这样的情况,起码对母女二人而言,这是极为不公之事,因为这一现象是将母女二人在今世的母女身份彻底湮灭,使母女二人成为同辈的存在。这将直接导致女儿可以不孝敬母亲,因为母亲已经不是母亲,而是和自己共有一个丈夫的对头,在婚姻上,这种二女事一夫的情况二人往往就是对头的存在!所以圣经让我们看见神定人同时娶母女二人的事件为大恶。

圣经表明对此大恶的处理,在以色列人中要将这三人用火焚烧,以此在以色列人中间免去大恶。非常明显,神在这里特别强调的并不是用火焚烧三人的处理方式,而是强调神要将这恶从以色列人中免去这一信息,可见在这里所描述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神对这种事情的厌恶,直接达到不愿意提及的地步,这直接导致神要将他们焚烧的结果。而神的审判也是极为公平的,他没有单定哪一个人的罪,将其中某一个人或者某两个人给处死,而是直接将三人统统判了死刑,命令将三人都用火焚烧。而用火焚烧这一审判,是极为残忍的结局,因为这是对人的身体的活活折磨,在未死之前,让那三位一点一点地在火中焚烧。这并不是神的残忍,而是对于这一罪行的审判,要让人对这类罪恶有一个深刻的惧怕心理,使人远离这种罪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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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5—16
经文:“……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三)

这两节经文分别让我们看见男人或女人与兽淫合的处理方式,那就是全然击杀治死,不论是人还是兽,所流之血要归于他们自身。

这里让我们看见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就是人与兽的结合。其实这样的信息主要是让以色列人知道人与兽的不同,使得他们不能同类。而在这一信息的隐示下,所牵涉的范畴就比较广泛了,就着当今社会而言,养宠物便是产生这种危机的一个方式。另外这一信息也是隐约提示出了人与兽的不同,也就让我们看见进化论的荒谬。对于与兽淫合的男人或者女人,圣经都直接定了他们的死罪,宣告要治死他们。不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要处死,同时也要处死那使人与之淫合之兽,所流之血要归于被处死的人和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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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7
经文:“……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四)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人与自己有一半血缘关系的姐妹的婚姻是属于可憎之事,他们必在以色列本民面前被剪除。而那人则由于露了姐妹的下体,也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这一信息仍旧是针对乱伦的婚姻发出的咒诅信息。首先这里让我们看见牵涉的双方是属于姐弟关系或者兄妹关系,但是这姐弟关系或者兄妹关系之间有一点问题,就是这姐弟关系或者兄妹关系的建立,并不是同父母而来,而是异母同父或者异父同母建立的,这就导致儿女们对婚姻关系的真理认识不正常,因为有这样的父母,就无法很好地教导自己的儿女在婚姻上有真理的认识。不拘这姐弟关系或者兄妹关系的建立有什么问题,但最基本的,就是很有可能是这事件的涉及者中,最起码长者(或为姐姐,或为自己)一方是单亲,这是唯一例外于长辈为异父同母或者异母同父的合理存在,否则父母之间的婚姻就已经不合神的心意,更是直接导致这一假设信息中的二人婚姻出故障的基本因素之一。人不该娶他的异母同父或者异父同母的姐妹,彼此见下体,这是绝对的,因为这属于乱伦之罪;而同时一夫多妻的信息在神的眼中仍然不为神所喜悦,这也是绝对的,因为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在这里的信息中,圣经针对人与异母同父或者异父同母的姐妹之间的婚姻定下为可耻之事的结论,更是表明这样的二人都必在以色列本民眼前被剪除,这是表明神对这种罪恶的厌恶,也更是让我们看见神的圣洁要求是何等之高!

圣经表明,那人因为露了姐妹的下体,从而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这一信息是让我们看见那人担当自己的罪孽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因为他露了姐妹的下体。这足以表明人露自己姐妹下体,或者说是乱伦这一现象在神眼中是何等严重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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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8
经文:“……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五)

这里让我们看见妇人在月经时期,有人与她同房,从而露了她的下体,也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而妇人本身也因露了自己的血源,两人就必须从民中剪除。

这一信息似乎只针对妇女身体的圣洁说的。时间是在妇人处于月经期的时候,这一信息表明妇人的身体此时处于不洁状态。若与她同房这一假设并未提及谁与她同房,所以这一信息没有直接的针对性,包括每一个在妇人处于月经期与她同房的人。而信息主要针对的,乃是露了妇人的下体这一信息。若只是与妇人同房,问题并不是太大,与这一信息没有直接的牵涉关联。而露了妇人的下体,问题就严重了!因为这是妇人的隐私,被露出来,说明被人知晓了,失去了其隐私性,是关乎生命的隐私,而妇人也将因为自己生命的隐私被泄露,将导致生命的危机,两人就都要从以色列民中剪除。

这一信息是要让以色列人彼此尊重生命的隐私,尤其是关乎身体的圣洁问题,保守隐私更为重要。切不可将自己的隐私暴露给对方。而在这里,我们所看见露妇人下体的人并没有说明他的身份,也就是包括了所有有可能露妇人下体的人,也包括她的丈夫。当妇人处于月经期的时候,丈夫要保护她的身体,因为那是自己的身体,是与自己成为一体的另一半,所以她的身体就等同于自己的身体,丈夫也就因此要对待对方如同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样。切不可为了自己的享受而不顾对方的身体,从而将对方与自己都陷于不洁之中,甚至使自己的家庭从以色列民中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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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19
经文:“……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六)

这里让我们看见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人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因为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其结果将是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这里没有提及婚姻,而是提及了亲戚,但却是提及了严禁越过亲戚之事发生,是露姑母和姨母的下体的事件。由于姨母是母亲的姐妹,姑母是父亲的姐妹,所以这是骨肉之亲,露了她们的下体,是对骨肉之亲的不尊重,那是亲戚之间的乱伦,而且是晚辈与长辈之间的乱伦,所以这里视之为罪孽。

神在这里强调,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由于性方面的问题犯罪的情况,一般都是两个人,所以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神特别强调了担当罪孽者的人数是二人。这不仅是神的公平公义准则,也是借此告诉以色列百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犯罪的是几个人,承受罪孽结果报应的也将是几个人,神不会偏待人,因为神是公平公义的!而由于这里提及的姨母和姑母容忍了事件主导者的罪孽,没有加以阻止,所以她们本身在这件事上也要承受罪孽的报应,也同样要担当自己的罪孽,而且是必然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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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20:20
经文:“……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标题:耶和华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信息(十七)

这里让我们看见的是与伯叔之妻同房的假设,这是对伯叔的羞辱,圣经定了这人与那伯叔之妻的罪,结果是无子女而死。

这一信息不仅是提及了奸淫和乱伦的问题,同时也引出了对伯叔的羞辱。而通过结果,我们看见引发这一系列罪行的动机,似乎是为了建立子女,因为在二人担当自己的罪的信息中,这担当罪的结果,是二人必无子女而死。

在这一信息中,所直接针对或者引发的,乃是以色列百姓的家庭人际关系问题。以色列民应该彼此相爱,建立和谐美满家庭关系,因为以色列本身就是一个家,一个大家,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而引出这个家的,乃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他们从神那里得了应许,才成就了如此大的工夫,生成了如此大的产业,成就一个国度,而神自己便是这个国度的监督者。这就是以色列百姓关系的基础。

在以色列人中,若有人与伯叔之妻同房,等同于对伯叔的羞辱,这是带有性的罪恶,是神极其厌恶的;这是带有家庭问题的罪恶,是破坏别人的家庭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尽管破坏别人的家庭是小家庭,破坏自己的家庭也并不是大家庭,但引发的却是对以色列这个整体大家的破坏,因为罪是会蔓延的,奸淫更是如此,带来的一系列引发性后果,谁也吃不准,所以神极其厌恶,为二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而且是无子女而死!

所谓无子女而死,这对以色列人而言是一个极大的羞辱,因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承受的应许中,主要提及的祝福就是儿女和后裔,而无子女而死的信息,直接定了这犯罪双方与这一应许完全无关,也等同于直接将这两人从以色列国除名,这才是罪的后果,罪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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