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教分立时代的基督教教育观
首先,我也简要列举一下在20世纪的教会中,对基督教教育的一些定义[3]:
第一,布希纳(Horace Bushnell),被称为美国基督教教育运动之父,他在1847年出版的《基督教教导》一书中,说:
什么是基督教教育的真正意义?我的回答是,让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除了知道自己是基督徒以外,不知其他。
他以一种绝对的修辞方式,来定义基督教教育的目标,这不是说让孩子除了圣经之外,不知道其他知识;而是说,在整个受教育的过程中,对人类和自然的所有认识,都指向让受教育者确知自己是被造的和被救赎的基督徒。使他们透过不断地认识天上地下的所有知识,来认识:天上地下,除了基督,没有赐下别的名可以靠着得救。凡是与这一目标相反,或不能帮助这一目标实现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都是非基督教的。
第二,1929年,自由派神学的教育家乔治谷(George A. Coe),在《什么是基督教教育》一书中,说:
基督教教育是人际关系有系统和批判性的试验与重建,这种试验与重建是以假定耶稣带给人有无限价值,以及假定上帝这一比人更高的价值的存在为基础的。
这一定义虽然带着现代人文主义的口吻,却仍然正确地指出,所谓基督教教育,必须是以基督教信仰的核心——耶稣基督,作为一切知识和关系之基础的教育。
第三,1962年,循道会的李特勒(Lawrence C. Little)定义说:
基督教教育是教会藉以使人了解、接受并力行基督教信仰与生活之道的过程。
第四,1963年,信义宗的葛伯特(W. Kent Gilbert)提出:
基督教教育是人被基督教福音所挑战、苏醒、改变并在教会中受培育的过程。教会是信徒相信、生活及传讲福音的社区,学生在其中成为自愿的及主动的参与者。
第五,1964年,福音派教育学者依维(C. B. Eavey),在《基督教教育之目的与目标》一文中,提出一个接近于清教徒教育观的定义,或者说,是接近于我们在《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一问中所看到的定义:
真正的基督教教育是以上帝为中心、而非以人为中心的教育。是以上帝为开始,并在上帝的引导下推行的教育。
第六,1980年,福音派学者托马斯.葛柔米(Thomas H. Gromme)在《基督教宗教教育》一书中,定义说:
基督教宗教教育的目的在使人过基督徒的生活,那就是说,照基督教信仰而生活之全部生活。
此外,1958年,在循道会的李特勒(Lawrence C. Little)的主持下,一个不同宗派的基督教教育组织,发布了一个关于基督教教育的目的和目标的申明:
基督教教育的最高目的在于帮助人领受上帝在耶稣基督里所显示的寻求之爱,并以信心回应这爱,使人能成为上帝的儿女,按上帝的旨意生活,并与基督徒社区保持密切关系。
为达到这一目的
基督教教育应在圣灵的引领下努力:
1、帮助人在其发展的每一阶段了解上帝赋予个人的最高潜能,献身基督,成为成熟的基督徒;
2、帮助人建立并维持其与家庭、教会及其他个人与团体的基督徒关系,负起对社会之责任,并视人人为上帝所爱的对象;
3、帮助人更多了解并领悟自然世界是上帝所创造,并负起保养及为荣神益人而使用之责任;
4、引导人更多了解并欣赏圣经,以便聆听并遵行上帝的话语,帮助人欣赏并有效地运用其他历史性的基督教遗产;
5、促使人藉着认真参与地方性及普世性之教会事工,发现并完成其在基督徒团契中所负之责任。